事实不清勿评论,不当言论要担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6月16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中,白某与董某均系壁挂炉行业的维修工人。白某在为某业主维修壁挂炉的过程中,安装了供货商提供的旧配件。董某在后续的维修过程中发现配件是旧的,白某也赶到了业主家里,发现配件确实是旧的,于是向业主先行进行了赔付,并与供货商联系协商解决。董某在明知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称白某为“行业败类,以次充好”,并将该信息发布至某500人参与的业主群内。白某看到后,向董某讲明了情况,要求其撤回不当言论,董某拒不撤回。董某的行为对白某在同行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客户流失,白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在双方共同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董某认可自己是在公共网络空间对白某作出不当评论,的确对白某的名誉造成损失,当庭向白某赔礼道歉。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协商后同意由董某在其朋友圈及二人共同加入的5个微信群发布赔礼道歉信息,并向白某赔偿损失1000元。
本案中,董某以公开的方式对白某发表侮辱性的不实评论,致使白某在一定期限内社会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损失,董某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今,金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1件。
金凤法院法官借此提醒:不要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朋友圈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此类行为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侵犯,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124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金凤法院
来源:平安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