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朱元璋发动了“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作为司法改革的旗手,首先在法外之法的《大诰》中赋予耆民豪杰可直接将污吏贪官“绑缚赴京治罪”之权,若各级官吏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
以行政手段来改造司法,发动旨在重新整合社会的清洗运动,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社会监控网络,是朱元璋惯用的手法。
朱元璋仿《周书·大诰》之篇名,“陈大道以诰天下”,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诰”本意为讲道理,采用形象贴切的比喻,生动说理。《大诰》虽继承了这一特点,以案例和俗语讲述的形式编写,但究以严惩为主旨,血腥味十足。洪武十八年(1385年)10月至洪武二十年(1387年)12月相继颁发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204条诰文中,整饬吏治的就达到123条,占60%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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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缚赴京的规定首先出现在《大诰》初编第五十九条乡民除患内:“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拿赴京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对邀截阻挡及其他阻碍者施以重刑,便是城乡贤良豪杰绑缚进京的配套制度。
《大诰》初编已经将范围扩大到城乡,但仅限于灭词讼、教唆诬陷之徒。故而《大诰》续编将范围扩大到一切扰民之徒,而且只赋予高年有德的耆民,不再是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指代更为明确:“……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民拿害民官吏从诏令,但律不许赴京越诉,所以洪武二十六年以后,《大诰》三编中的条目才不断被载入新颁的律令之中。但到三编发布时,被恶意利用的绑缚制度已十分普遍,因此在三编中特地将“臣民倚法为奸”放在第一篇,列举各种钻营绑缚条的典型案例,共计18个。案发地以江浙地区为多,还有山东、江西、南京周边等地,证明诣阙对离京师遥远之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即。从三编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到一个“好心办坏事”的帝王“拍脑袋”决定的后果,通过绑缚赴京建立起来的群众司法维和,根子里还是行政思维。
朱元璋期待的绑缚进京制度的效果是“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但显然并非如此。“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更有甚者还出现民众借机公报私仇,将胥吏豪强绑缚勒索财物。
到洪武十九年初,朱元璋只发现常熟农人陈寿六谨遵圣意:“《大诰》一出,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所以在续编中特将陈寿六浓重推介成全国优秀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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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农民陈寿六因受县吏顾瑛欺压迫害,与弟弟和外甥三人一并擒拿县吏,携带《大诰》赴京面奏。陈寿六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即没有年高耆老,也没有豪杰,而且没有邻人做证。此案竟然由朱元璋亲审,并未通过通政司,颇为奇怪。作为奖赏,朱元璋“赏钞二十锭,三人衣服各二件”,并免其杂役三年,还要求将其事迹榜谕市村;为防止官吏打击报复,特申明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捏词诬陷者族诛。最后竟知照下面官吏,“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即使陈寿六违法,可不受一般审判程序管束,特由朱元璋自己审理。
陈寿六作为标杆榜样,当然被朱元璋大书特书,但如若都像陈寿六那样,皇帝如何应对帝国其他事务?到朱棣之子仁宗掌朝时,更是彻底放弃了绑缚之策,只许诸人首告,但须经有司拿问解京治罪。
朱元璋铁腕治吏的过程正是“绑缚赴京”制度问世和发展的过程。自洪武十三年治胡党,十五年空印案发,十八年惩治郭桓案,到十九年扩大为对积年为民害的官吏进行大规模严打,杀戮近十万人,彻底整肃官场“玩恶泼皮”。不过整治归整治,基层万般行政事务不能靠群众自立,也不能让皇帝亲力亲为,明代“三班六房”的胥吏和衙役承担了大量基层千头万绪的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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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以消除“天下积年民害”运动为中心的洪武十九年整治,正是以《大诰》续编为最高指示开展的,仅松江府就革除小牢子、野牢子等900余名,削减幅度高达四分之三,借此整顿的全国吏员至少有一半。本该由吏员承担的行政事务不会因为吏员的缩减而减少,况且,仅仅靠惩罚性制度创新来解决官场吏治的弊端,效果十分有限。清人沈家本对此曾道:“不究其习之所由成而徒用其威,必终于威竭而不振也。”时人海瑞也曾感叹,凭一己之力“日与群小较量是非”倍感“窝蜂难犯”,这实际上侧面回答了朱元璋自己的疑问:“朕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暮犯?”明代没有杀灭胥吏的威风,到了清代愈演愈烈,自清代中期以后,即便规定了员额制,但胥吏“乃或贴写或挂名,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如果按照当时1700个县来算,胥吏数目之大难以想象,故又有“州县与胥吏共天下”之说,以致出现“任尔官清似水,怎敌吏胥如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