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案,我们都在等一份合理答卷

2020-07-22 15:17:49 作者: 浙大**案,


昨天,整个社交网络都被「浙大学生犯**罪被留校察看」事件点燃了,可能还有朋友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不太清楚,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事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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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浙江大学并没有开除他。这份决定的「**」「没开除」字眼本身就引发了许多网友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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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网上流出浙大学校内部论坛官方最早发出的处分决定,内容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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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张图也就是彻底引发网友们不满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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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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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看到网友转发的内部处分决定截图,还以为是假的。因为从后半段内容来看完全不像是一个著名大学干出来的事情。紧接着,浙大就做了回应,声称正在紧急调查此事。这事儿,基本上也就实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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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之所以对此事件如此敏感,不仅仅是对学生犯罪敏感,是因为这名学生犯的是**罪,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而浙大给出的处理意见,却仅仅是留校察看一年半,而且还搬出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t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作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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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不说这份可左右幅度无限大的规定,在流出的内部处分决定里,处分意见明确提出考虑到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挽救民族学生」进行的「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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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根据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是合乎常规的。但是,什么「民族生」「家境贫寒」「挽救民族学生」「酌情处理」这算什么讨论意见?这理由站的住脚?民族大方针需要浙大去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就不需要去考虑?在校的28000多名学生的感受不需要考虑? 犯罪学生长期以来的作风对校园环境的影响不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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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网友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给出的解释是“因****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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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经得起“对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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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大放出处分决定后,知乎上浙大的在读学生特意将浙大近些年针对学生触犯法律法规后作出的处分收集起来进行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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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猥亵/行政拘留5日/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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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本〔2018〕96号
吕×, 2015级学生。该生于2017年9月25日,在紫金港校区图书馆三楼楼梯口猥亵女生,次日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经研究决定,给予吕×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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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详/行政拘留15日/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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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本〔2016〕55号
郭××,2011级学生。该生于2016年3月22日晚违反《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杭州市***西湖区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杭西公(西)行罚决字【2016】11126号)。……经研究决定,给予郭××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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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食**/行政拘留十日/记过并作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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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本〔2016〕40号
达×,人文学院编辑出版专业2012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12月25日西溪校区北园寝室吸食**,被杭州市***西湖区分局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杭西公(西)行罚决字【2015】11746号)。……经研究决定,给予达×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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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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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本〔2015〕119号
吕××,2012级学生。该生于2014年10月—12月期间,先后进入紫金港校区月牙楼教室偷窃8次,窃得财务价值共计37466元。2015年3月23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杭西刑初字第294号】。……经研究决定,给予吕××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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