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犯**罪的学生朋友圈曝光,留校察看真的合适吗?

2020-07-22 16:57:23 作者: 浙大犯**罪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曾经是人们对法律最美好的期盼。然而,儒家的满口金牙又硬生生挤出来“刑不上大夫”的话语,至此,中国法律的公平,就被践踏的体无完肤,公平成为粉刷太平的遮羞布。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条文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都是存在的,这也是彰显法律平等的最重要依据。但是,在现实中,总会有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导致法律出现了偏差,某些人得到法律的“优待”。


7月21日,浙江大学被推上了媒体的热门。起因是浙大学生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而引出了浙江大学对努某犯**罪仅留校察看的决定产生质疑。


7月17日,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显示:努某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判处**罪,刑期为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而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简而言之,浙江大学对犯了**罪的怒某某就是没有任何处罚,留校察看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放过你,你没什么事,该干嘛干嘛,只要不被人逮到把柄,你依然做你的大爷。


对于犯过错误的人给予机会,这是人性的表现,但对于犯过罪的人不给处罚,这就是纵容犯罪。对罪犯来说,学校不给处罚(开除基本是必然的),这是要纵容他再次犯罪吗?要知道,这是犯罪,不是违纪。


如果有悔改,怒某某朋友圈还能那么嚣张吗?要知道努某某朋友圈可是载歌载舞的,又是旅游,又是吃喝玩乐,简直不要太爽了。只是此时那个被努某某侮辱的女生怎样了,她还好吗?


有网传,浙大的处理理由有考虑到民族学生问题,学生来自贫困地区等,但这是免于处分的理由吗?如果因为这些就可以免于处罚,那对受害者来说,真的公平吗?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因纵容问题,导致的江湖“切糕大帝”的传说。


犯了罪就应该受到处罚,因为这样的身份或那样的关系,就免于处罚,这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受害人的不负责任。当然,浙江大学没有执行法律的权限,但是学校处分还是可以的,但浙大却没有做,为什么呢?


从法律上来说,杭州西湖区法院这样做,肯定也是考虑到民族或者其它的一些关系问题,但总让人感觉太过轻率了,把法律等儿戏了。恶魔在逍遥,受害人只能独自承受心理折磨。


**是**的刑事犯罪,起刑是三年。然而该案的具体案情法院未予公布,因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形。但是为何其它**案都可以呢,这其中到底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这本是一个重罪,就算有减轻的可能,但也不会到达缓刑的地步,到了这个地步,基本上就是不予处罚了。试问法院和法官,此时考虑过受害人的感受吗?考虑过努某某的恶行给她带来的伤害吗?


《最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性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不管是法院,还是浙江大学,都考虑到了努某某犯罪性的轻重,而没有考虑到努某某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这明显不合法理,不合事实,也没有考虑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回应媒体,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西湖区法院依然还在静默中,对努某某的处罚没有任何表态。但如此的处罚,应该给受害人,给公众一个交代。不要因为某些关系而纵容了罪犯,伤害了民众,践踏了法律,侮辱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