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从八个方面规范政策实施,包括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落户时间的认定、社保断缴影响以及离婚人士购房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
半个月之前的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八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被称为“深八条”。包括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深圳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等。
具体来看,对于在途房地产交易,细则规定,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 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是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在落户时间的认定上,细则要求,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深圳落户的时间以 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尚未在深圳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对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细则规定,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 3 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深圳 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