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青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天津等28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2020〕9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9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含冬季取暖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8%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15元的按15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