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8.19)、答记者问(2020.08.20)

2020-08-27 16:54:46 作者: 最高****


合理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此次《规定》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贺小荣介绍,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可以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最高****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比较复杂。”****宪法和法律***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此次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对比较合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依法确认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审判***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借贷成本降低是否会导致资金供给方出借意愿不足?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利率过高超过债务人的承受能力时,违约风险就会提高,呆坏账比例、追债成本都会提高,从经营上讲会导致资金周转率降低,利率过高对资金供给方也并非都是好事。”王卫国表示,应寻找利率的合理区间,使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


严格落实民法典? “禁止高利放贷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据了解,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正的过程中,最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