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这次修正司法解释时,在****“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问:这次修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的关系的? 答:大家知道,《中华人民***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颁布后,我院已经开始全面清理与民法典有关的司法解释。这次修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必然涉及与民法典的关系。考虑到民法典还有一段时间才能实施,与民法典有关的法律还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是在内容上,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比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我们就将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二是在文字表述上,与民法典的表述完全一致,把与民法典不一致或者不规范的表述全部修改。比如,将原司法解释中使用的“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将“有关条款”改为“相关条款”,将“根据”改为“依据”等等。 三是对于与民法典的内容没有实质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等将来民法典实施后再进行修订。比如,在司法解释的引言部分,我们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内容,即“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物权法》《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合同法》《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都还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仍然应当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只有等待民法典实施后,有关法律才失去效力,到时候,我们将再进行统一的修改。 最高**** 2020年8月20日
? 最高法修正并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利率由“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 ? (2020年8月20日) ? 2020年8月20日下午,最高****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审判***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审判***专职委员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应邀出席发布会。最高****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最高****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