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向江西高院申请2234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律学者建议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比例

2020-09-02 14:31:17 作者: 张玉环向江西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焦敏龙)今天上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伸冤合理支出,以及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共5项赔偿请求,申请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这标志着这起国内有公开报道的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介绍称,提出的5项赔偿请求中,申请赔偿金额最高的包括两项,分别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金额相同,均为10171564.5元。对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程广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程广鑫认为,张玉环关押时间长达9778天,太低的赔偿,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也无法抚慰创伤。因此,张玉环要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即10171564.5元。

刑事国家赔偿如何更好地抚慰蒙冤者的伤痛?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张建伟,曾代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

两位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的刑事国家赔偿当事人的巨额申请,往往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差距,且各省份的刑事国家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及伸冤费方面,这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财政列支情况及对蒙冤者的冤情认知、同情程度等有关。

他们表示,纳税人不应是刑事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有必要将追究冤错案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近年来出现的“明赔暗补式”国家赔偿缺乏法律正当性,与其“暗补”,不如更科学合理地裁定刑事国家赔偿标准。

纳税人不是冤错案国家赔偿款的唯一“埋单者”

张建伟介绍,张玉环被错误羁押9778天,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可申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结合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张玉环可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是:346.75×9778=3390521.5元。

针对人身自由赔偿金,有公众提出疑问:蒙冤者全天24小时坐牢,却根据8小时工作制的日平均工资赔偿,是否应以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赔偿?例如,2016年云南钱仁凤案代理律师杨柱就将钱仁凤错误关押的5051天人身自由赔偿金,按法定工作日、周末、节假日、公休日等不同类别分开计算。但钱仁凤最终获得的人生自由赔偿金仍为5051天X242.30元/天=122.38573元。

张建伟对此表示,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有明确计算标准,目前无法突破法律依据作出翻倍赔偿决定。

公众普遍关心:国家赔偿开支从何而来?用的是不是纳税人的钱?经办张玉环案的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建伟介绍,1995年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他指出,虽然赔偿金由国库统一支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逐年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国家赔偿金的程序,往往是先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取用,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这种做法不但手续烦琐,且容易让人产生‘国家赔偿就是侵权机关赔偿’的错觉,促使赔偿义务机关产生抵触心理。”张建伟举例说,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逃避或掩盖责任,给受害人的国赔申请、获得环节增设障碍,甚至拒绝赔偿。有的用“私了”的办法向受害人支付国赔金。有的市(县、区)财政困难,拿不出先行垫付国家赔偿的资金。还有的地方政府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处理冤错案责任人,待追偿后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金,而财政部门也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为了避免将国家赔偿混淆于侵权机关赔偿,也为了让受害人顺利获得国家赔偿,2013年施行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按照2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张建伟说,将“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的做法改为“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直接赔付,虽有利于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但导致冤错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被轻易放过,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无法得以落实。

张建伟举例称,刘忠林、金哲宏、廖海军、吴春红等冤错案的国家赔偿都由纳税人“埋单”,“耐人寻味的是,无一例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王殿学说,应制定对冤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的经济追偿制度,让其付出经济代价”。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量?

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进入立法机关视野。2013年起施行的修订版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司法解释为精神赔偿划出两条线: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至此,我国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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