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头条】兴安盟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国家统编教材使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9-05 09:07:50 作者: 【公安头条】






兴安盟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国家

统编教材使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推进统编教材使用是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关怀,有利于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既利于当前、又利于长远的工作。

近期,我盟部分群众甚至个别国家公职人员受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挑唆,在网络上发布、转发涉及“国家统编教材使用”的不实、有害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甚至采取辱骂、恐吓等方式恶意阻挠学生上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兴安盟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作出处理,现将有关具体案情通告如下:
布某,科右前旗社会闲散人员,冒充学生家长在学校门口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现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白某某,科右中旗某苏木学校教师,在微信群中捏造事实、发布有害信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已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王某某,科右中旗某嘎查党支部书记,在微信群传播煽动性言论和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已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秦某某,科右中旗某机关干部,在学校附近公然辱骂、恐吓、威胁报到学生和家长,寻衅滋事,现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已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胡某某,科右前旗某机关干部,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的煽动性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已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戴某某,扎赉特旗某国有企业职工,在微信群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现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郑重提示: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事关学生健康成长,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任何干扰、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一意孤行、破坏社会大局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特别是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公职人员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凡有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请广大群众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共同创造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
举报电话:
兴安盟公安局 0482-8492110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0482-8250025
阿尔山市公安局 0482-7123110
科右前旗公安局 0482-8398110
科右中旗公安局 0482-4664110
扎赉特旗公安局?0482-6132110
突泉县公安局? ? 0482-5166110
岭南公安分局? ??0482-3991110


???????????????????????兴安盟公安局

??????????????????????2020年9月4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③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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