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百草枯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着非法添加百草枯、违规经营百草枯现象,导致百草枯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证件核准、信息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格百草枯母药生产和出口资质,定期报告百草枯生产经营情况,坚决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行为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
根据有关规定,具有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和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才能生产百草枯产品。《通知》要求,11月1日前,对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核查。现有百草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件核准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报农业农村部。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在生产企业办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件是否齐全。在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查验境外相关百草枯登记或进口国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签署的出口代办委托书、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范围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建立百草枯生产经营月报制度
《通知》明确,要建立百草枯生产经营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报告本辖区相关企业1月至上个月末的百草枯主要生产原料(氰化钠)采购数量、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生产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数量、委托出口代办贸易企业及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数量等信息,及时掌握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生产经营情况。
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的农药生产企业,对代办出口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委托代办出口相关信息向受托代办出口的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