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师被举报猥亵女学生 在“指认现场”时跳楼死亡,两警务人员被控玩忽职守

2022-12-30 15:02:36 作者: 男教师被举报

记者获悉,该案原定今年12月27日在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在开庭前因疫情原因临时取消。

▲乐山检方出具的刘波尸检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家属想搞清坠楼死亡原因

“乐山市五通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带有明显的倾向。”针对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两名警务人员的决定,刘波家属并不认同。

刘洋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家属认为检方相关指控细节不仅以偏概全,且与案发现场视频严重不符。“事发当天,按警方通报的说法本来就是去指认现场,按照规定现场应该有完整的视频记录。但从我父亲和警务人员进入教室到父亲坠楼期间,却没有任何视频音频记录,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发现场的一位民警和一位辅警,一个说执法记录仪没带,一个说执法记录仪带了没开,这种矛盾让人觉得很蹊跷。”

记者发现,五通桥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刘波坠楼时“左手从手铐中脱出并冲入教室”。但看过坠楼现场视频的刘洋丈夫却称,刘波从一楼到四楼再到进入教室前,是被警务人员采用手铐约束呈现“双手前铐”的状态,坠楼视频中死者刘波的手铐却又是脱落状态,所以家属推断手铐应该是在教室盲区中脱开的。“作为警械的手铐为何会被一个普通的中老年教师轻易脱出,在短短几秒的反应时间,以及1.5米的反应距离内,两名执法人员是否真如声称那样,在我父亲跳窗前没有抓着他?”

对于检方认定的尸检结论,刘洋同样提出了质疑。

起诉书中引用尸检报告称,刘波的死亡原因是“符合高坠致心脏破裂死亡”。乐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6日向家属方提供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除记载了该死亡原因外,还记载了死者刘波右腕部有因手铐形成的机械性损伤、尸体解剖结果尚不能判断坠楼原因等。

刘洋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右部手腕伤为何形成?我爸爸到底是如何坠楼的?五通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然没有查清,而这些都应该是在移送起诉前应该深入调查的事实。”

猥亵风波之后

刘波在学校坠亡后,其涉及的猥亵案件终止了调查。今年4月13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决定撤销其涉嫌强制猥亵案。”

记者了解到,刘波曾长期在乐山市多所中学任教,期间主要从事语文学科的授课,也长期作为班主任参与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上游新闻记者统计发现,学术期刊平台上截止目前至少发布了刘波4篇教育相关论文。他的同事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认识的刘波教学能力精湛,品德良好,“绝对不能想象他作为一名老教师做出有辱教师品行的行为。”

4月3日事件发生后,刘波许多曾经的学生也自发前往其家中,看望同为教师的刘波妻子,同时也在网络上发表了多篇回忆刘波的文章。

记者也注意到,社交平台上也流传有指称刘波涉及相关负面事件的帖文。刘洋称,自己眼中的父亲正直、善良,从教多年也没有任何负面信息产生,网络流言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现在没有根据地再传这些信息,对于母亲和我来说,不仅是造谣,更是一种伤害。”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具堆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张具堆律师认为,刘波涉嫌猥亵一案中,因为嫌疑人死亡警方撤销案件,这一刑事案件已经终止。“换句话说,案子没有到法院这一步,法院更没有对刘波涉嫌的猥亵行为有任何判决。所以说,刘波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

张具堆律师认为,刘波是否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已经和两名警务人员涉嫌的玩忽职守案没有任何关系了。两名警务人员在带领嫌疑人指认现场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主观目的如何,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名的关键。“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死亡1人就构成了上述条文中的重大损失,量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刘波是不是存在犯罪行为和警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家属方要求检方对4月3日刘波坠楼过程中相关细节进行调查的要求,张具堆认为,查清楚涉案的警务人员在坠楼事件中的主观心态也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具体罪名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是过失则是玩忽职守罪,如果是故意不履职不担责,则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所以查清楚两名涉案警务人员在整起案件中到底是否明知刘波坠楼很重要,甚至还可能存在放任故意的可能,这些都是需要客观证据去证明。”

截至记者发稿时,林某、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新的开庭日期尚未确定,五通桥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