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如何认识厂卫之弊?明代自创刑法之锦衣卫及镇抚司狱

2020-07-27 16:43:01 作者: 明代官员如何

作者:史遇春

明穆宗(朱载垕,又作朱载坖,经考证,当以朱载坖为是)隆庆(公元1567年~公元1572年)初年,给事中欧阳一敬上疏,极言厂卫等的弊端。

这位欧阳一敬是谁呢?

欧阳一敬,字司直,号栢庵,彭泽(今属江西)人。

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三十八年(公元1559年),欧阳一敬考中进士;授职萧山知县。

后来,欧阳一敬升职为刑科给事中。

他曾弹劾晋应槐、董份等人。

多次升迁之后,欧阳一敬官至兵科都给事中。

他又曾劾奏吴继爵、陈其学、戴才、张溶、董一奎、刘显及李隆等九人。

当日,自严嵩败落之后,言官争相发愤论事,而欧阳一敬尤其敢于进言。

他还曾弹劾首辅高拱以威势压制朝内大臣,言其专柄擅国。

他又弹劾齐康,齐康也弹劾他。

其时,齐康依附高拱,欧阳一敬依附徐阶,双方互相指斥对方为朋党。

再后来,他被升迁为太常少卿。

高拱再起执政,欧阳一敬惊惧,即日告朝归乡,因忧心被清算,死于半道。

欧阳一敬在上疏中,言及厂卫之弊,他说是:

“厂卫之中,负责抓捕的隶役,很容易得逞其势。而且,对于这些人的奖励升迁,主事部署都是以他们办理案件数量的多少、抓捕人数的众寡为标准的。”

“这些人,凭借可以逞凶的势焰、按照能够邀功的标准,随意冤枉诬陷他人,以便获取自身的利益。”

“基于此,便没有什么是他们不能做的。”

“办理案件之时,有的强盗已经自首,原本可以免罪,但是,他们会故意让强盗多牵连无辜的平民进来,以增加入罪者的数量;他们搜刮人家的合法收入与财产,诬陷成盗贼的赃物,同时,还裹挟市井豪强,作为伪证;他们暗地里伪造图书,携带在身上,并假造妖书批语,用妖言假印的律条,来诬陷无辜;他们对于姓名相似的人,从不证实,就不清不楚地就把人抓起来;他们抓到人家的父亲之后,如果其人陈说自己的儿子孝顺,他们反而会判该子忤逆之罪。”

“所以,那些被侦缉查访的人家,俗语称之为‘刬[chǎn]’。”

所谓“刬”,大约就是“消灭殆尽”的意思。

欧阳一敬又说是:

“由此也可看出,厂卫隶役毒害之烈,是如何地触目惊心。”

“因而,上请皇上,从今以后,必须制定制度:那些事关机密、案情重大、涉及国家宪令大典的案件,厂卫依照惯例,可以上奏请求皇上裁夺。”

“至于那些案情与罪状尚不明晰,还没有经过审讯议定的案件,一定要等法司详细拟定判状之后,视案件的判决结果,再确定是否予缉事人员记功。”

“此外,还需兵部、刑部全都查问明白之后,再行请旨升迁奖赏。”

“虽然缉事人员抓捕了官民,但审理之后,确定没有犯罪的,就不得虚冒成案以求升赏。”

“至于其它诉讼案件,厂卫缉事人员一概不得插手,以免侵犯法司(负责刑法机构之泛称)的事权。”

“如若所获案件无法成立,而锦衣卫官校和镇抚司人员将官民拷打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必须允许法司参与调查治理。法司如果纵容隐瞒、曲意附和厂卫,则须听凭科道官参与查实验证。”

“如此,就会使功劳与实际相符合,缉访也自然会做到合乎事实。那么,冤枉无辜和滥施刑法的情况,就可以杜绝了。”

欧阳一敬上疏之后,明穆宗并没有听用他的建言。

(本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