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名师之辩,反礼制重法治,挑战时代和权威的国民律师

2020-07-28 10:01:23 作者: 春秋名师之辩

从周朝立国确立礼制开始,维持着当时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求每个人的言行要用道德约束自己,做事情要合乎礼制,严于律己,“人皆可以为尧舜”应该成为人生的最高目标。在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大背景下,礼制和道德始终优先于法律,直到今天也时常会用“合情、合理、合法”的先后顺序来表达。

周朝礼制

为了维护宗法体制和社会秩序,千百年来一直强调礼仪、修养、道德、自律,力求避免纠纷,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无论士农工商普遍有“宁死不告状、屈死不告官”的厌讼心理。除非是乱世用重典的时期才能够打破,然后又复归如常。

祭祀礼仪法家奇人

随着春秋时期周王室渐弱,分封制下的诸侯国崛起,一个思想多元化、学术流派众多的时代到来,出现了很多对礼制秩序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物。春秋末期法家思想家,"名辨之学"(即现在的逻辑学)倡始人邓析就是其中一位,邓析生在春秋末年,与老子和孔子基本同时代。

思想先贤

在古代中国的礼治社会下,诉讼的激烈对抗极易破坏礼制秩序。但是邓析对“法”提出独到的见解。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私造刑法”,成为我国第一个私家法典草案的起草人、第一位著名的讼师、第一位私人法律教育家,也是第一个因讲求法律逻辑而牺牲的人。

国民第一律师

《荀子·非十二子》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他擅长辩论,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被推崇为中国法制史上“永远的丰碑”,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邓析被视为法家先驱之一。他的主要思想主张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赎尸诡论

《吕氏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新郑境内的洧水发了大水,郑国有个富户,过河不慎被淹死了。他的尸体被别人打捞起来,富户的家人要求掏钱赎回。然而捞到尸体的听说这个死者的家里很有钱,要价太高,富户的家人不愿接受,他们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用着急,除你之外,他还会卖给谁?”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说的很有道理,于是,就回到家里去耐心等了。

两可之说

捞到尸体的人等得急了,也去请教邓析,邓析却回答:“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价,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捞到尸体的人一听有理,也就不再着急卖了。

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一个听起来都合乎逻辑,但合在一起就荒谬了。邓析是不是希望他们相持一段时间后,双方都可以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我们只能猜测。

诡辩之术

这就是邓析有名的“两可之说”。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的是邓析的“两面思维”,即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思考同一事物。这种思维方式的实质是对处于矛盾统一体中的对立双方进行全面的思考,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若死者家属和得尸者也懂得“两面思维”,每一方都能看到各自的利弊,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来认真商谈,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

这场尸体讼案也充分显示了邓析的口才,其辩说技巧由此可见一斑。“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两可之说,被后人称为“名师之辩”。千百年来,这一诡辩的经典辩例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邓析被誉为“千古诡辩第一人”。

讼师中国律师的鼻祖

《吕氏春秋》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他常常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帮人书写诉状,帮助老百姓打官司,邓析约定按照案情轻重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类似今天的收费律师。当时,拿着外衣、短裤前来找邓析咨询诉讼的络绎不绝。是中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讼师。

普法学校

邓析还创办了一所私学,不仅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邓析不仅善于法庭辩论,而且还将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传授给普通民众。无疑,这在当时由“秘而不宣”“刑不可测”的不成文法向公布成文法的过渡时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普法”作用。

郑国子产在辅佐执政期间,既维护公室的利益,又限制贵族的特权,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以周朝的礼仪作为司法准据,铸刑书于鼎,作为国家日常治理的法令,称为鼎刑。

鼎刑

而邓析却藐视礼制,自己拟定了一部新的法律条文,并把这些法律条文刻在竹简上,在民间传播,让人们学习和掌握法律,在守法的同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受到群众的欢迎。人们称邓析私自拟定的法律为“竹刑”。竹刑比鼎刑造价便宜,易于传播,使得贵族和平民都能看到法律条文,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也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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