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金、元代的官吏制度有何特色?
辽、金、元分别是由契丹、女真、蒙古族建立的王朝,它们的职官体系既受到唐宋政治制度的影响,同时又保留了一些来自统治民族原有的政治制度成分。辽代官员分南北两系,北方官员用传统契丹部族制度管理契丹事务,同时有枢密院统管全国事务;南方官员用汉制管理汉人事务。地方上同样分族而治。金代从熙宗(1135—1149年在位)一朝开始,大规模采纳中原王朝的政治制度,但女真旧制中君主绝对专制的色彩仍然保留。中央只设尚书省,中书、门下二省取消,实际上宰相的辅佐出令权被剥夺了。元代仿金制,设一省,名为「中书省」,其实也仅是执行机构。另外,元代一直保留蒙古旧制中的怯薛组织,该组织成员与君主间的主奴意识,广泛蔓延至整个官僚体系。元代在地方上,不仅让蒙古旧制中的分封制继续保留,新施行的行省制其实也带有强烈的旧制色彩。
辽代行双轨官制,中央和地方均设立两套不同的管治体系,官员亦分南北两系,将北方的契丹人与南方的汉人,以不同的制度分开管治。北方官员设立的中央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北枢密院」,长官为北枢密使,实际上统管全国军事行政事务。另有掌管刑狱司法的「夷离毕院」,长官为夷离毕;掌管文书诏令的「大林牙院」,长官为都林牙。南方官设立的中央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南枢密院」,长官为南枢密使,负责汉人兵事。在地方上,契丹旧地和北方游牧民族地区,仍实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制,汉地实行州县制。不过,从韩德让与承天太后的故事中,可以看出辽代职官其实没有统一的定制。
韩德让(公元941—1011年)是辽代著名的汉人官员,他的祖父韩知古很早就投靠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是辽初佐命功臣之一,同时韩氏家族又世代为辽皇室家奴。辽景宗(公元969—983年)去世后,圣宗(公元983—1031年)年岁尚小,由生母承天太后摄政。景宗去世时,太后才30岁,当时韩德让42岁,两人关系非常好,太后派人杀了韩德让的妻子,然后他们结成了夫妻。太后下嫁家奴,在一般汉人看来似乎是匪夷所思的事,但在辽朝宫廷却当成一件喜庆大事。韩德让也不负太后期望,两人合作促进了辽代盛世的到来。
金代建国初,官制简单,军民合一,千夫长为「猛安」,百夫长为「谋克」。自熙宗(1135—1149年在位)开始,大规模推行汉制,但在地方上「州县制」与「猛安谋克制」并存。金代官制最重要的特点,是保留了北方女真民族君主极度专制的色彩。中央设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有左右丞相、平章政事,称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称执政,与宰相统称「宰执」,他们实际上都只有执行权。金代尚书省之下分置左右司,官员有郎中、员外郎,两司分别督察下属吏、户、礼三部,和兵、刑、工三部事务。金代也设枢密院管军政,长官为枢密使,但枢密院和尚书省许可的权力分工,没有宋代那样分明。
元代中央设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实际上也只是执行机构。设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称「宰相」;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称「执政」,与宰相统称「宰执」。蒙古人习俗尚右,故右丞相和右丞地位在左丞相和左丞之上。中书省之下有右、左司领「六部」。中央军事机构是枢密院,设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与中书省职权划分也不是太严格。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在地方上设置两个行台,设官仿照中央御史台。元世祖忽必烈(1260—1294年在位)把中书省比喻为自己的左手,枢密院比喻为右手,两手有病就让御史台去医治。元代御史监察系统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统一,但御史台官员品级高,又常任,像玉昔帖木儿任御史大夫,一当就是20年。台官经常和中书省等机构官员来自同一家族,脱脱为右丞相时,他弟弟就是御史大夫,所以元代监察系统常常不能像忽必烈说的那样能医治他的「两手」。当然历代监察系统都只对皇帝负责,这本身就造成了监察系统很难有大作为,相反常常会成为政治派别斗争时的工具。在三大机构以外,中央还有管佛教和吐蕃(西藏)事务的「宣政院」等机构。地方上一级行政区划是行省,本为中书省派出机构,后成为常设行政单位,设官仿照中书省。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等单位,但行政级制不统一。此外,分封制仍有所保留,而行省制本身即带有分封制色彩,所以权力甚重,集地方军、民、财和司法权于一身。
元代的怯薛组织,本是宫廷禁卫军,成员称怯薛歹,轮番宿衞宫廷。除宿衞外还分管宫廷内部各项事务,如司厨、掌酒等,与君主很接近。省、院、台以及行省等机构高级官员多出身于怯薛,他们任外廷职务时仍保留怯薛职务,轮到值班那天须入宫宿衞。怯薛歹世袭,以做皇帝家奴为荣。例如宰相脱脱15岁时做怯薛,当宰相的同时,他还一直在怯薛中任职,轮到他值班的那天,还得到宫廷里为皇帝做宫廷内务事。元顺帝太子幼年时由脱脱妻哺乳,因此脱脱又被呼为「奶公」。这种习气逐渐蔓延到官僚系统中,造成中国古代君臣关系主奴化的不良发展。元代还有一个特殊的官名「达鲁花赤」,它是蒙古语,意为镇守者,置于地方(路、府、州、县)、军队、诸衙门,为最高统治长官,起监守作用。法律规定只有蒙古人才能充任,缺少蒙古人时可由色目人充任,这种设置方法具有民族压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