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巡游不算小事,弄不好就会天下大乱,亡国更是分分钟钟的事

2020-09-04 09:18:46 作者: 皇帝巡游不算

北周天和四年,杨广出生于长安,史书称:“美姿仪,少聪慧”。在北周武帝时,荫蔽父亲杨坚功勋,受封为雁门郡公。仁寿四年,即604年,隋文帝杨坚逝世,杨广继位,史称:隋炀帝。

杨广在位十四年,但是,他稳居长安城的时光加起来,却不足一年。

可以说,由他策划的最出名的工程就是大运河了。据野史记载,杨广曾得了一幅名画《广陵图》,便目不转睛地看了很久很是喜欢。萧皇后见杨广都看得入神了,于是,问到:“这是一副什么样的画作,能让皇帝您如此牵肠挂肚?”杨广回答说:“我不喜欢图画,只是这幅图让我想起了旧时游玩之处广陵。”

这里的广陵,就是杨广旧时待了十年的扬州。萧皇后听到杨广讲述江南风光之后,也十分神往,于是,便顺口说了一句:“皇帝的心意在扬州,为何不再去游玩一番呢?”此话一出,正中杨广的下怀。于是,在大业元年刚刚修完通济渠之后,杨广就迫不及待地再下江南了。

杨广出行的龙舟非常气派,龙舟宽和高都是四十五尺,长约两百尺,整个龙舟共计四层。最上层的是正殿,游玩也不忘政事,杨广在这一层接见大臣,处理要事;中间两层是共计一百六十间雕梁画柱的房子;最下一层是太监、宫女所居住的地方。

而皇后,也拥有自己的一艘四层大船,它的船名叫“翔螭舟”,虽然规模比皇帝所乘坐的小了一些,但是,吃穿用度也是一应俱全。

并且,随两条大龙舟而行的还有数千艘小一点的船只,这其中,就包括同行的后宫嫔妃、皇亲贵胄、僧道人士等。当然,同行船只中的还有不少各地进贡物品的货船。对于此次隋炀帝杨广的出行,史学家甚至说道:“杨广这次出行光是拉船的纤夫,就高达十八万人之多。”

皇帝出行一定要有护卫保护,在龙舟之后,还有数千艘的保卫军队。另外,骑兵们还在沿岸两边护卫龙舟的安全,可以说是声势浩大。杨广命人建造这些船只时,都是依据每人名号、等级、位份确认的。隋炀帝在乘坐大龙舟时,心情非常舒爽,随即作诗一首《泛龙舟》:

据说,这次出行的所有船只一共超过了五千艘。并且,那些为龙舟拉船的人也有名号,叫做“殿脚”,意思是“水殿的脚”,共有千余人。这些人分为三班倒,每班有三百六十人,确保龙舟可昼夜前行。并且,对于“殿脚”,在史书中有着这样的记载:

杨广选拔千位美女,让她们身着白衣,在船前拉纤,以供杨广欣赏。某次,杨广还看中了一位美女,名叫吴绛仙,因擅长画眉,所以,颜值很高。杨广一看见吴女就非常喜欢她,当场纳为嫔妃......受到炀每每“倚帘顾之,移时不去”,并且,杨广还对他人说:“古人言秀色若可餐,如绛仙,真可疗饥矣。”

这个故事,在后世被进一步渲染,在章回体小说《隋炀帝艳史》中就有记载。

有人向杨广建议:“陛下可以启用美女拉纤。”而杨广却怀疑的问到:“这么大的船,仅百位美女何以牵动?除非再增添些脚力。”那位进言者便说:“用美女拉纤只是为欣赏美色,如果,再添入男丁恐怕影响美感,不如以嫩羊驾船?”

杨广觉得这个主意甚好,于是,便命人又选了千头嫩羊,每揽纤绳上匹配十只羊,而杨广仿佛坐上羊船上一般,同时,还不忘看看美女。

话说,江南氏族都以正统文化自居,因此,看不惯隋朝那些开国的关陇勋戚,这也导致杨广下江南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压服他们。此时,北周至唐初著名工艺家,建筑家、匠人何稠建议杨广:陛下可以在龙袍上绘制日月星辰,然后,再以羽毛装饰仪仗队,使得这一切都显得极其奢华。

之后,为了满足皇室羽毛的需求,船只所到之处都尽力搜罗,不管羽毛的大小美丑,统统拿来。当时,在今日浙江湖州之地,便发现了一棵超过百尺高的大树,上面有鹤窝,有人就想去拔下它们的羽毛贡献给皇帝。而仙鹤怕幼鸟受伤,于是,便把自己的羽毛拔下来扔在地上,这件事在当时被视为大吉之兆。

隋炀帝第二次巡游时,则是在大业六年,也就是公元610年,此行他要入住前一年才完工的江都宫。而此时,隋朝的国力正处于鼎盛时期,也让外国人见识到了什么叫“丝绸缠树”的场景,足以见得家家户户的阔绰程度。除了高句丽国外,各国使臣都云集在江都,准备朝见杨广。

就在此时,杨广却突然冒起了东征高句丽的念头,因为,他想让这个不知好歹的辽东小国,见识一下大隋的国力。然后,在集合天下财力、物力三次征讨高句丽失败之后,杨广知道了高句丽并没有那么容易攻打下来。在百年大分裂仅结束三十年之后,新的动乱也是即将发生。

率先反抗大隋的是杨玄感,他的父亲是当时帮杨广夺嫡的杨素。但是,杨玄感的叛乱很快被镇压,而军师李密逃走,竟成了隋朝挖墓人之一。大业十四年,杨广见天下大乱,便心灰意冷,无心回到北方,便命人修建丹阳宫(今南京),准备迁居那里。

不久之后,杨广欲饮毒酒自尽,但是,叛军不许。而被拒绝后的杨广,则选择自解衣带,令部下将自己活活勒死,时年五十岁。

参考资料:

【《资治通鉴·隋纪》、《隋书·帝纪第三·炀帝》、《新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上》】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