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特务们的“诱民犯罪”

2020-09-07 23:37:13 作者: 明代特务们的

这凶如恶虎的阵势把孙监生吓得魂不附体,只好百般哀求王司房“收局”,而后者一直等到孙监生将古鼎拱手献出、并附送数百两银子才肯罢手。

大家很容易看出,特务衙役们诈骗手段之娴熟已经炉火纯青,所以故事中满篇都是“放火”、“收火”、“设局”、“收局”等等生动的描述语汇,小说作者更总结说:“鬼域纷纷满世路”;“谁识奸谋深似海!”

而从诸如此类的案例和本文“图片说明”的介绍中可以看得更清楚的是,这种“鬼域纷纷满世路”并非流氓地痞和流氓文化自身具有覆盖社会的能量,而是由于权力流氓化的强大驱动,为社会流氓化提供了源源不尽的疯狂势能。也就是说:统治权力失去制约以后的日益狰狞贪婪,乃是当时社会普遍流氓化、社会伦理极度丑陋扭曲、法律日益沦为“专制恶法”的真正源头。

16?17世纪中西法律史的比较说明了什么

不论世界什么地方,如果失去了国民天赋权利和社会正义等的有效制约,权力都必然要坠入诡诈和野蛮的深渊。仅以“诱民犯罪”而言,它也不是明朝特务的专利,否则西方法律学中就不会有“Entrapment”(意为“陷阱”、“下套儿”、“钓鱼”,常指司法者故意诱使国民犯法)等等与“设局”、“收局”同样生动的语汇。但即使如此,宪政法治制度仍在整体上阻断了社会沦入“鬼域纷纷满世路”的危险。而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它在制度建构的起点上,就规定必须设置对统治权力的刚性制约,即早在17世纪洛克阐明的:

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政府论》下篇第137段)

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根本支点,所以司法过程中防止诱民犯罪的一切具体保障(比如陪审团制度,案件审理过程必须对国民公开而禁止黑箱操作,证据只有经合法程序获得才能在法庭生效,被告及其律师与证人的对质权、对证据和相关指控的质证抗辩权都是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等等)才有了立足的基础。以西方法治史上的这种源流对比16?17世纪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就不难发现许多我们应该认真体会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