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冷知识之——三千年前西周时期的制度、文化和社会生活

2020-09-17 10:23:23 作者: 历史冷知识之

周朝是我国历史上继夏朝和商朝之后的第三个奴隶制国家。据记载,周朝是于公元前十一世纪的时候周武王姬发灭掉商朝之后,建国号为周,定都于镐(今陕西西安附近),史称西周。

西周从公元前1046年立国到公元前771年周平王东迁结束,共经历了十一代十二个王二百七十五年,如果再加上东周的五百一十四年,整个周朝就是近八百年的时间。

据记载,周的始祖名叫弃,与尧一样同为黄帝的四世孙帝喾(kù)所生。传说弃是最早种稷的人,故又称后稷。周人最初活动于邰(今陕西武功县一带),后经几次迁徙到达周原(今陕西岐山县),才以周为国名,从此逐渐强大起来。

商朝时,周作为商的一个诸侯国而存在。周文王时征服了邻近的一些小国,逐渐统一了渭水流域,并将都城迁到渭水下游的丰(今陕西西安附近),势力已进入今天的山西和河南。

周文王死后,他的儿子武王与天下诸侯会师孟津,一路向东攻向商的都城殷(今河南安阳市),双方在牧野(今河南新乡市北)这个地方展开决战,最终周军胜利,并成功推翻了商纣,建立了周朝。

周是继夏、商之后的第三个奴隶制国家,为何说是奴隶制呢?因为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贫富差距的产生,便形成了赤裸裸的奴隶主和奴隶们之间关系。奴隶最初是由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掠夺的大量战俘转化来的,也包括部落中的一些穷苦平民。而奴隶主则是由氏族贵族和部落首领转化而来。为了控制这些奴隶和平民,统治者设置了官职、军队,制定了刑法,修建了城池和监狱,这便形成了国家。

夏时有“禹刑”,商时有“汤刑”。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周穆王时作《吕刑》,推出“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

周朝建立之初,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先后把王族、功臣等贵族分封到全国各地,是为诸侯。周封天下诸侯八百,如太公姜尚封于齐,周公旦封于鲁,召公奭封于燕等,商朝后人微子启封到宋国,商纣之子武庚封于朝歌,为监视武庚,又封叔鲜、叔度、叔处为“三监”。

周王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诸侯要服从周王命令,每年上交一定的财物,还要带兵随周王出战。

宗法制是体现周朝宗族内部的一套规范体系,也是维护皇室传承稳定的制度,它是在夏商的基础上更加趋于完善和确立起来的。鉴于夏商灭亡的教训,周确立了嫡长子的传承制度,周王为天下之大宗,宗室各诸侯是为小宗。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对于诸侯国来说,诸侯为大宗,诸侯的儿子为卿大夫,为小宗,如此递推,形成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宗法系统。

礼仪文化从来都是建立在宗法制度上并为其服务的。周朝的许多政治和经济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穿在各种礼仪的举行活动中。

周朝的文化是以周公的“天命观”和敬德保民思想为主的。他认为天命是建立在君王的德政之上的,君王失德政就会失去上天的眷顾,夏、商“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就是说夏、商是因为君王暴虐乱政,所以上天就让其灭亡了。

敬德和保民即君王要注重自己的品德,施行德政,要爱护子民,慎用滥刑。在这里,周公更加强调了“明德慎罚”,要用明德来感化民众,即时使用刑罚也要使民心悦诚服,“勿用非谋、非彝”,不用非道之谋、非典之法。民意是体现君王施政的反映,君王要修行德政,体察民情,爱护子民,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以上可见,周朝在夏商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制度并已日臻完善,在这套制度下,周朝得以延续发展和壮大。

西周的社会生产比商朝更为发展。从铜器铭文和其他记载来看,西周已经是一个农业繁盛的社会。“井田制”是在西周时期形成的一种比较成熟的土地国有制度,因土地纵横交错,被分隔成许多方块,形如“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进行买卖和转让,而且要交纳一定的赋税。

奴隶们整天在井田里辛勤劳作,收获的产品和作物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们往往吃不饱穿不暖,还要遭受奴隶主的折磨和玩乐,生活困苦不堪。

奴隶的生命也是没有保障的,他们往往和牲畜一样说杀就杀。奴隶贵族在祭祀上天和祖先时会屠杀大量的奴隶,称为“人牲”,奴隶贵族死后,还要屠杀大量的奴隶进行陪葬,称为“殉葬”。

《诗经》便是描述那个时代的一部诗歌总集,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民俗、生活等各个领域,反映了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其中的《伐檀》、《硕鼠》、《七月》等揭露了奴隶贵族的奢靡享乐,反映出奴隶们生活的辛苦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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