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产却有两份代书遗嘱
一家人因遗产继承争执不休
最终对簿公堂
两份代书遗嘱哪份有法律效力?
这份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看下面这个案件……
母亲和儿子将四个女儿告上法庭争遗产
老章和葛某夫妻共育有一子四女。2018年3月26日,老章去世。老章生前有一套单位房改房,该房在1996年房改时因老章经济困难由儿子小章出资8028.45元购买,后登记在父亲老章名下。一家人因老章房屋遗产继承发生矛盾,儿子小章和母亲葛某将四个女儿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
庭审中,原告小章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其父亲老章于2017年11月10日的遗嘱,该遗嘱由小章代书,老章签名,见证人为被告大女儿和两个案外人,遗嘱内容为:房屋系小章出资购买,该房所有权归小章所有。据小章陈述见证人当时并不在现场,是事后在遗嘱上补签的姓名。
被告二女儿也向法院提供一份其父亲老章于2017年12月23日的遗嘱,见证人为二女儿、三女儿和小女儿,据二女儿陈述该遗嘱系其帮父亲代书,遗嘱内容为:老章和葛某名下房产和存款按法律规定处理,五个子女均有份。
法院判决:两份遗嘱均不规范,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小章和被告二女儿提供的被继承人老章的两份遗嘱,书写人、见证人和见证方式均不规范,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均为无效遗嘱,因此,老章的房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因房屋系老章和原告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出一半份额归原告葛某所有,因此,该房屋的50%份额应为葛某个人财产,其余50%的房屋份额系老章的遗产,由原、被告六人共同继承。因上述房屋系原告小章出资购买,其在经济上帮助了父母,是一种抚养行为,应当认定其对父母多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小章适当予以多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其中50%的房产份额为原告葛某个人财产,其余50%的房产份额为被继承人老章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六人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小章继承房产份额的25%,原告葛某继承房产份额的5%,被告四个女儿各继承房产份额的5%。
对话法官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陈少勇
Q:代书遗嘱应如何正确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A:代书遗嘱是因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第一,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第三,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