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人们在享受快捷方便的快递服务的同时也面临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惠介绍说,随着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涉及个人信息泄露、侵犯权利主体权益的案件也屡屡发生。近日,在本报记者的采访中,李惠法官结合真实案例,详细解读了何为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后当事人如何维权等问题。
案情:
快递员擅改收件地址致客户遭辞退
邓女士在A公司任职。在业余时间,她又在B公司兼职。B公司在为邓女士办理社保卡时,通过快递公司向她邮寄相关手续,收件人地址为邓女士提供的家庭住址地。
快递员投递时发现邓女士不在家中,在未联系邓女士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公司的数据库,调取出邓女士经常使用的另一地址,即邓女士任职的A公司的地址。于是,快递员按照这一地址进行了投递。
由于该快递件注明需要现场拆封验货,所以,快递员送达后当着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的面拆开了信封,信封里的医保卡和函件内容由此被泄露,邓女士在B公司兼职一事也被A公司所知晓。最终,A公司以邓女士兼职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2019年年底,邓女士以快递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并未侵犯邓女士隐私权,遂判决驳回邓女士的诉讼请求。邓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该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未经邓女士同意擅自修改其邮寄地址,致使邓女士私密信息泄露,并造成其失去工作的不利后果。对此,快递公司存在过错,构成侵犯隐私权,遂判决支持邓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
客户兼职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惠说,寄发快递时客户的诸多信息要交给快递员。这些信息具有识别度,因而具有流通价值。尤其是当事人的收件地址、工作兼职等信息,其与个人紧密关联且时常反映出个人的部分特征。当事人是否愿意让他人了解这些信息,当由信息拥有者决定。
本案中,邓女士的兼职信息与人格利益存在关联。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应将其界定为个人信息。邓女士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是她不愿为外人知晓且对其现有工作会造成影响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当邓女士的兼职信息和收件地址信息结合起来时,其便共同构成了邓女士不愿意为外界所知晓的隐私信息。而快递公司在投递邮件过程中擅自修改邮寄地址属于过错,其应为该过错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侵害个人信息,尚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仅是泄露个人信息该如何维权呢?
李惠法官说,邓女士诉快递公司一案为隐私权纠纷案,但与普通侵害隐私权案件相比较,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中兼存在对“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特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日常生活中,这些信息经常会因寄送快递、办理银行卡或者体检、入住酒店等原因泄露给陌生人或者经营机构。
面对这种情况,李惠法官表示,当事人在注重事后维权的同时应提高自身信息泄露的防范意识。例如,要选择对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的快递公司。目前,已经有一部分物流快递业企业着手应用二维码技术,每个工作阶段只能看到消费者个人的部分信息。在物流快递运输环节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当然,人们对自身信息资料的管理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譬如,在发现信息接触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应当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