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和“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看公平责任的修订

2020-07-28 06:07:16 作者: 从“彭宇案”

一、法律规定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86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原《侵权责任法》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者区别在于,一个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是根据实际情况。看似微小,实则对社会影响很大。

二、案件事实

2006年彭宇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相关清楚基础,彭宇承担百分之四十。

2017年,医生杨某在电梯劝阻段某吸烟,双方离开后,段某因心脏病发作猝死。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二审法院郑州中院认定虽然劝阻吸烟与段某死亡是先后发生,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归则原则主要依据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实为补充原则。立法初衷是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让行为人适当给受害人补偿,以便化解社会矛盾。可司法实践却成了“谁死谁有理”“谁有钱谁多出”,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尤其是彭宇案,网络上号称让中国公民道德倒退了五十年,导致社会上出现了“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的争论。

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还具有指引作用。正义自在人民心中。为什么彭宇案会引起那么大的正义?就因为这样的判决指引着人们以后如何行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不要把道德抬得多高。就如法院判决,扶人者无过错因为受害者受伤却需要补偿,付出经济损失。那人们以后还敢扶摔倒者吗?反观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法院明明白白判决医生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是《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判决,但也代表了舆论的观点。只有这样,人们面对不良行为才敢挺身而出。

公平原则的修订同时也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也相对缩小,责任也更加明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而不是法律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公平责任的有一、182条紧急避险人的补偿责任二、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补偿责任三、1254条高空坠物其它业主的补偿责任等,列举可能不全。

公平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公平,弘扬社会正能量,而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眼里,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希望《民法典》的颁布尤其是侵权责任编可以增加人们的权利意识,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