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2020-07-30 11:22:29 作者: 合肥:非住宅

《通知》规定,在合肥市区范围内,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为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8月2日前,该《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印发后实施,有效期2年。

从改建条件来看,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权属清晰,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如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原则上,改建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通知》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改建主体提出改建申请后,应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通知》明确,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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