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误以为按摩师正在猥亵妻子,遂将其打死:如何评价本案?

2020-07-31 10:32:00 作者: 男子误以为按

假想防卫者,非故意犯罪,但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基本案情回顾

王某和刘某结婚多年,丈夫王某负责赚钱养家,妻子刘某则照顾家庭。

2016年5月18日这天,丈夫王某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刘某则在家做家务。做完家务之后,刘某闲来无事,便想起来自己前天逛街看到的一家养生会所可以上门服务的广告,经询问朋友过后要到了会所的电话号码,会所随即指派按摩师李某来到刘某家中。

李某来到后出示了职业资格证和会所的指派证明,刘某放心接受服务。

正在按摩进行时,丈夫王某因为将重要文件忘在了家中,便回家来取。他进入卧室之后便发现李某正在按摩妻子的肩胛处,因为刘某今天做按摩并没有事先告诉王某,王某便下意识地认为李某在猥亵自己的妻子,脾气火爆的他二话不说,拿起卧室门口木质拖把的一端打在了李某的后脑处,致其当场死亡。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案件主要事实,方便阅读!

接下来笔者结合《刑法》的规定,分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王某所为非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满足五个要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限于面对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尚未停止。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要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在这五个要件当中,最重要的是起因条件和限度条件的判断。其中,对于起因条件的判断是正当防卫的起点,也是正当防卫的原因之一,即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当中,死者李某是职业的按摩师。而且据事后调查,李某的职业素养较高,接触了较多的女性客户,一直也做好自己的本分,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表现。对于李某正常的职业行为(非猥亵),不能视作是不法侵害。

因此,脾气火爆的王某不加询问便认为李某在猥亵自己的妻子而加以“防卫”的行为,因为欠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就不能称作是正当防卫。

王某所为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刑法理论界提出来的概念,通过司法实务将其运用到了实践当中。

该概念的内涵指的是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前述已经表明,假想防卫只是具有“防卫”两个字的名称而已,它同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这就意味着假想防卫不能够作为《刑法》当中排除犯罪的事由加以使用,行为人构成假想防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罚原则,实务当中一般将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连过失都没有,那就构成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刑法》规定: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具体到本案当中,王某回到家中看到眼前的一幕之后,由于自己脾气火爆便没有加以喝止,而是直接拿起拖把打在了李某后脑。在一般人来看,这不能算作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王某自己的脾气火爆在这里应当评价为是过失,其打死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其故意杀人罪以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明显要轻得多(七年以下),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王某行为的性质,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作该罪处理。结语

本案的结果不得不说甚为遗憾,倘若王某能够不被冲昏头脑,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

另外,对于本案定性为假想防卫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也和大家分享了该种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假想防卫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这也必须通过现实的证据来证明。除去了刘某的证言以及王某的口供等言辞证据,卧室内的监控设备拍下的案发过程作为实物证据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你对本案的定性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