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期】“金贝壳”普法微课堂——如何预防网络性侵

2020-07-31 20:04:34 作者: 【第七期】“

金贝壳法治微课堂,带你了解更多普法知识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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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侵是一只看不见的“黑手”,未成年人切勿盲目在网上与陌生人“结缘”,在受到恐吓威胁时应保持冷静,及时告知家长或报警。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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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募童星”为由的“网络猥亵”时有发生,即使是男童,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切勿被“一夜成名”的明星梦蒙蔽双眼,而坠入隐藏的陷阱。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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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常常利用未成年人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以引诱、欺骗的方式来实施犯罪,未成年人务必对此提高警惕。

(因上述案例细节涉及犯罪手段及隐私,仅以梗概呈现)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我们在行动!

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2018年10月,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自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以来,蕉城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并联合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推动共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努力将“一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构建更加牢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阀”“防火墙”“保护网”。

普法案例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供稿:第五检察部

责编:巫钦姻

制作:林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