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工伤保险协议
公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临工伤字〔2020〕8号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协议机构: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良好的医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公立医院自愿申请,经中心受理初审,并报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现对确定的2020年度工伤保险公立协议医疗机构予以公布。
二、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协议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院方提出建议,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院,否则不予报销。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可选择协议医疗特长医院就诊,若需使用特殊辅助材料者,须经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审批。
三、协议机构若出现服务质量差、超标准用药、过度医疗和分解收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经办机构随时接受投诉和举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欢迎参保职工监督。
四、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一年,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临汾市工伤保险鉴定服务中心
2020年7月14日
相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