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与法制》周刊出版了!本期“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与法制》周刊精心组织策划,赣州市检察机关部分检察官学习民法典的心得和感悟。
选题的完成,也为《**与法制》周刊“记者眼中的民法典”、“学者眼中的民法典”、“律师眼中的民法典”、“法官眼中的民法典”、“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的系列策划,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二
总则编之定位:以“帝王条款”防范虚假诉讼
作者: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郭复彬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推进****、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与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诚实信用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也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中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六大原则,其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强调诚实信用的意义更加重大。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不诚信甚至严重失信的问题多有发生,具体表现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虚假广告、山寨产品、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而虚假诉讼就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诉讼形态,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和惩治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文将以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为视角,介绍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总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之演变
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称之为bona fides。在法国,善意诚实称之为bonne foi,在《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此谓之善意及诚实信用。”《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诚实信用原则本属道德层面的价值规范,但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逐渐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基本规范。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党的***提出的24字****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其中诚信是公民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评价公民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是对****核心价值观之“诚信”在民事法律上作出的回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皆需遵循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西方,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民事诉讼中应负真实陈述的义务。我国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此项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帝王条款”,兼具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性质,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十分广泛。其价值功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而使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二是指导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进行裁量和判断,特别是对当事人主观是否为善意、真实的判断,法官可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的指导原则;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的漏洞,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能要求其概括当前的一些新出现情况,此时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发挥自身弹性填补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均衡社会利益。
虚假诉讼之危害
近年来,借助合法形式——诉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不断增多趋势。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检察机关受理的“打假官司”相关案件共计4803件,其中2017年1920件、2018年2883件。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管办主任董桂文就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时公布,2019年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提出抗诉,以及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当***涉及虚假诉讼3300件。概括分析而言,虚假诉讼具有以下危害:
一是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民事诉讼作为承载公平与正义的载体,是公民向国家寻求救济,实现法律赋予自身权利的途径,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惩恶扬善、定分止争。虚假诉讼的频繁出现,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些利欲熏心者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牟取非法利益,使法律和司法沦为不法之徒获取非法利益的“私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虚假诉讼给社会诚信建设带来的损害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