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二 | 总则编之定位:以“帝王条款”防范虚假诉讼

2020-07-15 22:45:15 作者: 《检察官眼中

二是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虚假诉讼被提起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处于一种被强制侵吞的高危状态。虚假诉讼行为一旦成功,案件当事人不合法的权益便得以确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却被以合法的形式剥夺。

三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民事审判职能是法律赋予****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职能。由于民事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才使民事判决具有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当事人服判息讼,也是出于对国家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敬重。而虚假诉讼却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在利害关系人一方的操控下进行,法院也因为造假方的行为而作出错误裁判,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四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虚假诉讼过程中因尚未侵害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无从知晓。等到执行阶段,因法院所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直接指向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此时才知晓原被告双方的这种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使法院原有的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化为乌有,还要组织新的力量来处理其所带来的问题,这对司法资源来说是一种极大浪费。

“帝王条款”之作用

2020年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迈向新阶段。要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事实打“假官司”的问题,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要把****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促进法治与德治有机融合,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监督是职责所系、任务所在。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集中体现在总则、物权、债权、人格权等编章之中,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与惩治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明确了规则尺度。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法典总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地位。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贯穿于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这些都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始终保持同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是物权编要求诚信行使物权。民法典关于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信等原则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占有等方面的法律安排,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预期和信任基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物权人要诚实善意地实施对物权的支配和交易等活动。在物权行使方面,物权人要诚信、合法地行使物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从而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七章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影响和妨碍邻人的房屋安全、通行便利、通行通风等,否则便会构成违反诚信原则、滥用物权的行为。又如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诚信善意的交易主体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三是合同编要求诚信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核心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终止、解释等各个合同环节,都要诚信善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即便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相对人承担保护、照顾、保密、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如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五百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人格权编要求保护信用关系中的人格利益。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部分,有较多的条款涉及与信用相关的人格权保护问题。如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除了以上所分析的内容,在民法典的其他部分还有诸多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条款。作为检察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更要深刻领会和运用民法典所蕴涵的民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有力惩治虚假诉讼。

防范惩治之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方面作了大量有益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要畅通案件信息渠道,多措并举拓展案源。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信任与理解,呼吁大家踊跃提供线索,申请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同时,要运用大数据技术从类型化领域重点筛选可疑线索。虚假诉讼大量存在于民间借贷、财产分割、不动产转让等经济领域,具备显著的类型化特征,检察人员在进行线索收集排查时,可积极运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办案辅助系统,根据虚假诉讼的特点从类型化领域重点筛选可疑线索,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