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2020-07-18 22:48:03 作者: 当"無印良品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

“无印良品”“無印良品”商标权纠纷案透析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领域纠纷日益增多,且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如何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问题,往往是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司法和执法人员实践中判断的难点。为此,商标法去年第四次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也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延续多年的“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即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两家公司的商标纠纷一直在持续,诉讼结果也是各有胜负。商标之争背后,如何更好地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受到业界的关注。

当“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40万余元。

提起无印良品,除了人们熟知的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的日本品牌,也许少有人知道,国内也有一家生产销售家纺用品的“无印良品”。正是这家似乎有些“默默无闻”的国产无印良品,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日本无印良品告上了法庭。

国产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该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2004年7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日本企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其唯一股东。近年来遍布商场的“無印良品”专卖店即是由该公司投资经营。

当市场上“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仅有一字之差,谁的商标是“正品”,自然会引起双方以及消费者的注意和甄别。经过调查,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侵害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则辩称,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商标抢注,还是正当维权

本案终审判决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曾发布声明称,“無印良品”自1980年在日本诞生以来,良品计画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地开设店铺,注册“無印良品”和“MUJI”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無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

那么,本案原告是否如被告所说,是抢注了其商标呢?对于如何认定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法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然而,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似乎难以得出原告抢注商标的结论。国产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01年,当时日本无印良品并没有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也没有在中国大陆进行过广告宣传,难以说在中国大陆市场有何影响力。事实上,直到4年后的2005年,日本无印良品才在上海开了中国大陆的第一家门店。

相反,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在获得涉案商标权后,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多次获得行业内奖项,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良品计画针对原告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以来,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已多次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2004年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20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良品计画不服上述裁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09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后,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在随后的申请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的判决中认为,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也在终审判决后的声明中表示,良品计画以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针对这些商品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标,但于2014年及2015年错误使用了该商标。“为消除上述行为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造成的影响,我司已对上述商品的商标标注情况进行了整改。”

抗辩无效,判定侵权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提出一系列抗辩理由: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具有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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