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保证保险合同期内,保险机构根据约定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和青岛监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选择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依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期内,工程项目出现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险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实施差别化费率。相关主管部门拒绝或限制采用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或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