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标题:【吹口气被法办冤不冤?且看检察官解读这起醉驾公交案!】
呼吸吐纳 乃人生于世之根本
阿贾怎么也没有想到,
自己就吹了口气,
居然获得九个月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到
正值下班高峰期
一辆正在运营的公交车
在一个半小时内
与其他车辆发生了3次碰撞
17时28分
同心南路地段
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
交警远程认定公交车司机负全责
18时40分
香蜜湖路段
又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
公交车司机不觉径自开车继续前行
私家车司机在后面追
后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负全责
19时06分
车公庙路段
再次和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
交警远程认定私家车司机变道负全责
但私家车司机发现一个细节
事情发生反转…
交警到现场后,通过呼气和血液测试
证实公交车司机存在醉驾行为……
公交车司机掌控着市民绿色出行的方向盘,肩上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其所在公司及本人都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应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为何还会发生本次醉驾载客运营案件?
缘
由
公交车司机胡师傅归案后道出了缘由。他供述自己在案发前一天晚上,因心情不好独自饮酒至次日凌晨2点,后睡到清晨5点半,自觉已经酒醒,故照常按时去公司出车。中午,他又喝了小半杯酒。
当日下午第一次发生交通事故时,他认为是偶发,迅速用喝茶、抽烟、吃槟榔等掩盖了酒气,所以辅警及对方司机都没有发现其喝了酒。且胡当时觉得中午只喝了一点点,就算查到也不是很严重,所以不紧张继续往前开,没想到还能再引发两场事故。
经调查
该公交车公司严厉禁止司机酒后出车,为此明文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出车流程,并设立专岗专人负责监督。每次司机出车前都必须经过专业仪器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显示正常方能出车。
既然已有制度有仪器有监督,通宵饮酒的胡师傅是如何通过酒精测试的呢?
——仪器故障?
——监督不力?
——或者胡师傅真的是喝了没醉?
调查点落到了公司的安全监测岗,
另一个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胡师傅当天清早到公司后,按照规定先到酒精检测仪器前进行出车前检测。第一次吹气后,检测结果不出意料显示的是红色,未通过!
此时,在旁负责监督的保安员阿贾见状问了一句:“喝酒了?”
关于这个答案胡师傅和阿贾各执一词,但从公司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看,阿贾随后接过胡师傅的测试吹气口向里面吹气,胡师傅则同时拿起了另一部仪器的吹气口在摄像头前摆拍,即阿贾在镜头后真吹,胡师傅在镜头前假吹,两人间的距离非常近。
几秒钟的时间,检测结果转为绿色,之后胡师傅未再进行吹气检测,就出车了。
检察官经阅卷后认为:
胡师傅作为专业司机,醉酒后仍然驾驶公交汽车在道路上载客行驶,并发生三次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阿贾帮助胡师傅违规通过酒精测试,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心态,因此构成胡师傅的共犯,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吹口气被法办冤不冤?
阿贾觉得自己实在是太冤了:
只是帮同事忙临时去顶岗监督,再顺便吹口气,怎么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再说胡师傅明明是醉驾,我顶多就是危险驾驶的共犯,怎么就发展成危害公共安全了?
检察官普法:
1.两罪的社会危险性不可等同:
胡师傅酒后驾驶的是公交车而非普通小汽车,在造成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同时也危害了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在道路上等待上车乘客的人身危害,且其驾车时间均为上下班高峰期,其社会危险性不能与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险性等同。
2.违规代人吹气不可取:
尽管阿贾一直对自己的行为轻描淡写,但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监控录像等证据反映,阿贾吹气后,胡师傅就直接出车了,说明阿贾的吹气结果帮助胡师傅通过了检测。
这种他人代为吹气检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为醉驾出车创造了条件,也足以证明阿贾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心态,其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两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并分别判处胡师傅有期徒刑三年、阿贾有期徒刑九个月。
规章制度不能成为一纸空文!
综析胡师傅和阿贾的行为,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公司司乘及工作人员对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涉案公司虽也建立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
但,
管理人之制度再好,
不能有效执行也是空谈!
检察官于是立刻向涉案公交公司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案中暴露出的安全监督问题,从司乘人员心理疏导、强化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全面监督体系提出三点建议。
该公司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在积极整改后于近期向深检君的小伙伴福田区检察院复函,从员工心理健康、平台监管、岗位责任划分、监督体系完善、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等七个方面详细列举了采取的工作举措,阐述了整改阶段性效果,表明了该公司以案为鉴,严厉自查自纠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