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公司故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印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印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印章或者假印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印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强调,应加强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四、
四、如何降低“用章”风险
企业如何防控印章风险
印章备案且加强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印章注册备案制度,注册印章与非注册印章区别在于证明力,在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使用的印章是否备案,可以成为举证分配的依据。同时,企业要加强自身印章管理,明确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家有家法”,确保自家印章“受控”。
出现印章丢失后
如该印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法定代表人须第一时间携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材料等至公安机关报案,领取报案证明。同时联系公开发行的报纸做登报声明,声明印章作废。
出现印章被伪造情况
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当发现假印章已有签约后,可联系该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情况,协商终止相关合同;如相对人不予配合,可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法律途径解决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相对人如何防范“假章”
缔约前核实印章真实性
在无法判断印章真实性情况下,基于当前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广泛开展印章备案登记,可在缔约前尝试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印章真实性。
缔约前的身份核实
在非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公司授权材料及身份证明,以证明其代理权限,并对盖章人员、工作证件进行拍照留存。必要时,可以事先与公司联系,对缔约意向进行确认。
缔约时增添法定代表人签名
除加盖公章外,缔约时还可考虑增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对外业务时,无须另行授权,且具备了相互印证身份的效力,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交易对手使用“假章”而否认合同效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