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们,二手房东、租客们请注意!出租房屋时,千万不要忘了这件事:
请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信息!
请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信息!
请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信息!
如果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被依法处罚!
今年以来,企石公安已查处未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屋责任人366人次,但仍有个别出租屋责任人存在侥幸心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信息,2020年7月29日,企石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房东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到底怎么回事?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7月29日的执法清查行动中,企石公安民警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租客黄某于2020年7月初入住莫屋村一出租屋,二手房东范某江仍未按规定对其及时进行信息登记;
无独有偶,租客梁某的丈夫于2020年年初入住了铁炉坑村一出租屋,不久后,梁某随丈夫入住该出租屋。但二手房东胡某仅对梁某的丈夫进行了信息登记,并未按规定对梁某进行信息登记。
经查实,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企石公安机关依法对范某江、胡某分别予以行政罚款五百元。
7月30日上午,面对民警的询问,胡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后悔没有履行好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责任,今后将及时跟进,做好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工作。
下来,企石公安将大力推进对出租屋管理的执法,对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在线
据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初次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 企石分局
声明 | 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承租人#二手房#租客收藏
经查实,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企石公安机关依法对范某江、胡某分别予以行政罚款五百元。
7月30日上午,面对民警的询问,胡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后悔没有履行好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责任,今后将及时跟进,做好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工作。
下来,企石公安将大力推进对出租屋管理的执法,对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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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初次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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