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曾姚
5年来,承办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违纪。
5年间,许多濒临解散的家庭,经他调解而重归于好;许多剑拔弩张的仇人,因他的斡旋而握手言和。
他有着如山的力量,也带着如水的柔情,用责任与爱心诠释着法律的庄严与温暖。
走近“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区中心法庭副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周策,看到的是朴实与诚恳,听到的是感恩与信念,感受到的则是来自灵魂深处最为动人的简单与执着。
温情,让“清官”巧断“家务事”
2015年,周策开始担任区中心法庭副庭长,主要负责婚姻家庭、继承、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带领全庭干警积极探索调解新方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都说家是个有理也讲不清的地方,遇到家庭矛盾闹上法庭,考验的就是法官的综合素质。虽然法律是比较古板、冰冷的,但是在周策看来,审判方式却是可以柔性的、多元的、有温度的。
去年7月,一对“90后”夫妻王某和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闹到法庭,女方王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昔日爱人反目成“仇”,誓要“快刀斩断夫妻情”
对于这类婚姻家事类案件,周策首先以劝和为目的进行调解。详细了解案情后,周策带领他们来到家事法庭调解室,房间没有严肃的审判台和生硬的被告席,取而代之的是圆桌、木椅,就如同在自家的客厅一样,周策耐心地倾听王某倾诉。
王某说,他俩在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于2017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缺乏沟通、缺少信任,彼此间有了嫌隙。周策的耐心与真诚,让王某打开了话匣子,把他当作知心人,从工作、家庭、生活等方面倾诉自己的无奈与委屈。聊天过程中,周策意识到王某和杨某感情基础较深,但缺乏沟通、疏于联系,导致矛盾重重。
据此,周策制定了调解方法,采取“背靠背”调解,并让双方家属参与说和。在近4个小时的调解里,周策以亲情、人情、世间情为突破口,劝说两位年轻人放下对对方的埋怨,互相体谅。最终,杨某表示两人在一起这么多年了,也是有感情的,只要王某愿意信任自己,他愿意重归于好。王某也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互信,好好过日子,并撤回起诉。
“真是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不厌其烦的调解、沟通,我们不会和好如初。”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王某专程到法院对周策及同事表示感谢。
“夫妻间磕磕碰碰、闹点矛盾在所难免……”周策面带微笑地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不可怕,可怕的是采取错误的解决方法。两个原本陌生的人走到一起不容易,在生活中要学会尊重、信任、理解,遇到问题要共同面对、共同解决,才能把日子过好。
“调解家庭纠纷,晓之以情很重要。”周策表示,调解家庭纠纷法官不一定要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坐到双方当事人的身边,用“聊家常”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诉说着家庭生活中的烦心事,法官设身处地来“评评理”,会事半功倍。
周策经办的案件中,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中老年人的离婚风波”,借助居委会的调解力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兄弟姐妹间的战争”,利用回访修复亲情;设置婚姻冷静期,给双方当事人创造充分的冷静空间和时间,进而淡化双方当事人矛盾;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书写温情判决书,打破常规,更好地折射出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让法律也有温度,凸显了法律温情和人性化的一面。
“我们相信美好、朴素的感情依旧存在,多替当事人考虑,多做一些努力,结果就可能不一样。”周策感触颇深地说,家和万事兴,即使有矛盾纠纷闹到法院,依然希望以和为贵。
2017年以来,周策个人收案604件,审结580件,结案率96.03%。其中,调解、撤诉案件441件,调撤率76%,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高效,撑起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伞
作为一名男性法官,周策同样具备如水的耐心、细腻,以柔情和细心时刻关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
2018年,周策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男方性格脾气比较暴躁,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周策及同事长时间耐心细致地调解、劝说,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方的嫁妆归女方,为了让女方顺利取回嫁妆,防止矛盾激化与不良事件发生,周策及同事给双方送达离婚调解书后主动提出陪女方去男方家里取回嫁妆。当时,在男方家中,周策给男方母亲介绍了其儿子儿媳调解离婚的有关情况,取得了其母亲的理解与支持,女方顺利取回嫁妆。
“其实,我们审判环节的工作,在向双方送达调解书后就结案了。但如女方自行取回嫁妆未果,就会涉及申请执行等后续问题。”周策说,这样做,既可有效减少女方诉累,也能维护好女方合法权益,促使事情圆满彻底解决。
周策在采访中坦言:“以前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确实比较滞后。现在民法典多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比如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让一些冲动之下离婚的家庭可以多一次机会;再比如离婚财产补偿方面,扩大了补偿适用范围,对于一些因抚养子女、抚养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补偿,这也为很多在婚姻中默默付出的妇女同胞,尤其是家庭妇女们争取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在婚姻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审理中,周策注重运用“家庭财产申报制”“设定离婚冷静期”“实行案后回访”等手段充分保护弱势妇女在离婚案件中的权益保护,加大对于出轨方、转移隐匿财产方的惩罚力度。从法律效果看,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