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实施性侵,其朋友用3万元唆使被害女子改口供,涉嫌何罪?

2020-08-03 01:50:18 作者: 男子酒后实施

【案例】 2020年7月18日晚,刘某约于某吃宵夜,于某还带上女子黄某。三人喝到凌晨,刘某与黄某一起将喝醉的于某送回家后,刘某对黄某实施了强奸。案发后,黄某报警。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黄某在于某等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更改口供称是因借款纠纷而报的强奸案,要求撤案。但根据民警的判断,受害人黄某在第一时间报案,真实性很大。随后,民警对黄某进行了进一步问询,并告知黄某报假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黄某说出了实情。原来,刘某为逃避打击,委托于某多次对黄某及其家人利诱。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向黄某赔偿3万元,黄某到公安机关将口供改成其是因借款纠纷而报的强奸案。签订协议书后,刘某将3万元交付黄某。

本案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情节有所删减,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笔者以下对本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事实业已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充分。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刘某涉嫌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系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实证数据统计,绝大多数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且性交易后因为钱的纠纷而告强奸的案件为数不少,本案中,明明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黄某为金钱的驱使下仍改变口供,刘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可谓错上加错,黄某本是被害人,恐怕也要为自已的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某违背妇女黄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黄某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刘某明知自已的行为未取得黄某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刘某涉嫌强奸罪。黄某涉嫌伪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的主体虽然没有被害人,但是被害人是案件中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如果被害人向司法机关作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陈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会受到严重影响。从另一角度来看,被害人陈述也为广义的证人证言,因此,无论从扩大解释角度,还是证人的外延大小方面来说,也应该将被害人列入伪证罪的主体。

本案中,黄某接收刘某3万元,并到公安机关改变陈述的行为,其目的是为刘某隐匿罪证,其行为涉嫌伪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本案中,于某在刘某的指使下,对黄某及其家人进行利诱,并与黄某达成协议,由刘某交付3万元于黄某,黄某将被强奸的事实改为因借贷纠纷而告强奸的虚假事实,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涉嫌妨害作证罪。

我们注意到,本案中,于某是在刘某指使下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的,那么刘某是否与于某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同犯罪,刘某为教唆犯,于某为实行犯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刘某指使他人为自已作伪证的行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刘某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虽然客观上来看,刘某的行为为妨害作证罪的教唆者,但因其欠缺责任,而否定犯罪的成立,因此,刘某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结语

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情形时有发生,被害人在各种利益面前,宁愿放弃自已被侵犯的尊严,也要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这样的想法实属可笑。强奸案系公诉案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就可以撤销案件,这样的协议只是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中,黄某明明为被害人,却因为3万元钱,可能将自己送上法庭实属不该。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刘某涉嫌强奸罪、黄某涉嫌伪证罪、于某涉嫌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