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投放点,若违反分类投放要求,将面临罚款甚至影响征信。近日,在义乌城西街道七一村开饭店的杨某就因随意倾倒垃圾受到了行政处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日前,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香溪路孙村路段时,发现该路段空地处倾倒了2袋生活垃圾。为了寻找线索,执法人员打开袋子仔细翻查,发现袋内装有大量的饮料瓶、广告纸等生活垃圾,根据广告纸上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成功找到了当事人杨某,杨某当即承认这些垃圾是自己清理出来的。
原来,今年7月初,杨某在七一村租了一家店面,用于开办饭店。他在清理店面时,收拾出一些饮料瓶、广告纸等垃圾,在行车途中顺手便把垃圾扔到了路边的空地上。
杨某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西大队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及时将已倾倒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此外,根据《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规定,杨某的信用积分也将被扣除2分。杨某表示,下次再也不敢乱丢垃圾了,为了图一时方便,付出的代价可真不小,今后会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和投放。
美丽城镇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应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切勿随意处置生活垃圾,避免“失财”又“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