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再审结果如何?

2020-08-06 02:37:25 作者: 「以案说法」

我国法律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不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一审判决书随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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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初识

2001年,富阳市场口镇华家村村民华某于外地来富打工者文某相识,文某见华某老实可靠,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后结为夫妇。

婚后,两人与华某的母亲一起生活,2004年11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一家四口虽然生活不是很富裕,但还算其乐融融。

刚结婚时,华某眼睛已有问题,但在富阳市某企业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年收入在25000元左右。文某在2003年年初时亦开始在场口镇上的私营电镀厂打零工,收入不是很稳定。两人的收入虽均不高,但省吃俭用还略有结余。

2004年年初,文某怀孕之后就不再上班,整个家庭全靠华某一人支撑。为了整个家庭,华某在外努力工作,将全部所得均交给文某管理与支配。

2008年 7月与9月,华某家庭所在的场口镇华家村两次按人头向各家庭分发土地征用款,华某家庭所得共计人民币88520元。两笔款项均由文某到村委会签字领取。

2008年12月起,华某的眼疾日渐严重,给生活起居造成极大不便,文某非但不体谅华某,还经常与华某争吵,两人感情不断恶化。同时,华某意识到文某有转移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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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年4月14日,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文某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形成了一份《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书中确认在文某处存单有9万元改存到儿子名下。双方共同借给华某姐姐华某娟处的1万元债权一并存入儿子名下。

此后,文某离开华某在他处生活,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华某也因眼疾恶化,生活状况每况愈下。协议书签订后不久,文某便提起诉讼,要求与华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两次诉讼,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8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华某与文某离婚,并根据协议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0万元,华某须支付给文某5万元。儿子归华某抚养,文某每月支付给华某抚养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文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未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1年年初,场口镇华家村再次进行土地征用款分配,村会计见华某生活困苦,告知其2008年分配土地征用款时的具体情况,并将分配征用款时由文某签字领取的分配表复印件交与华某。

华某拿到该两份证据后,意识到当初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有误,便寻找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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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

通过两次立案,2011年8月,华某维权的最后的司法程序终于启动。法庭调查时,一方面,文某方承认了其领取土地征用款的事实,亦认可其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文某方也作出了土地款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时分割的系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答辩。

文某作出这样的答辩意见,基本上已经在宣告华某此次维权的失败。两年时间,8万余元用于家庭四人的开销非常自然,何况其中还有一学龄儿童。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华某很难再要求中院推翻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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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

想要为华某争取权益,唯剩调解一途。根据法院的判决,文某须支付华某合计42000元的抚养费,而华某还要履行支付文某5万元费用的义务。最终,律师综合考虑后建议文某作出些许让步,将该两笔费用直接抵消,小孩医疗费、抚养费凭票据各半承担的内容则不变。双方均接纳了此方案,当庭签署了调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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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国法律设置了再审程序,可以对生效判决重新审理,但启动门槛较高。证据方面,对于本人取得确实存在困难的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本案便是依据新证据线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面对庭审状况已经向不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的状况,承办律师及时分析对方的心理,提出了一个有利于当事人,对方也不难接受的调解方案,以放弃较难争取的权利为代价免除了当事人切实所负之债务,也算在合法范围之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

裁判结果:庭外和解。

文章来源:律图网律师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