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系列报道——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

2020-08-24 11:28:40 作者: 聚焦竞业限制

图为蓝韵公司诉周某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庭审现场。

导读

竞业限制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据统计,2019年广东省生产总值成为全国首超10万亿元的省份,达到107671.07亿元。2020年上半年,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仍然达到49234.20亿元。作为全国经济大省,广东人才资源高度集中,人才的频繁流动使得近年来竞业限制案件也不断增加。这类案件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既要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权益,又要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其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一定难度。

员工离职前注册“撞脸”公司

7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

2019年1月,三目公司员工翟某在职期间另开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型产品。三目公司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驳回后,经历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广东高院驳回翟某再审申请,才终于尘埃落定。

2013年7月,翟某入职主营业务为照明器具生产制造的三目公司,在汽车照明研发部担任管理技术岗位的结构工程师,负责核心产品的研发业务,掌握公司的大客户资源。入职当天,翟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翟某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也不能在与三目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或向其提供任何服务。离职后任何时间都不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接触、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等。协议同时约定,三目公司需向翟某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包括其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应给付的保密费,数额为翟某工资报酬的10%;若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翟某有权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若翟某违反协议的保密规定,则须向公司一次性赔偿总额20万元的违约金。上述协议至翟某离职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019年4月初,翟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从三目公司正式离职。然而,公司发现翟某离职后,摇身一变成为另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科技公司成立的时间竟然是当年1月。按照时间推算,翟某开设新公司时仍在三目公司任职。

更令三目公司大为吃惊的是,翟某的新公司经营范围也涉及照明器具的生产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而且生产的产品无论从技术还是外形都疑似与自家公司“撞脸”。眼见员工变为竞争对手,三目公司下决心讨回公道。

就在翟某离职的3周后,三目公司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翟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及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三目公司5月14日向翟某转账支付了1720元,备注为保密竞业补偿,在6月24日得到驳回仲裁请求的结果后,向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南海区法院一审认为,三目公司5月向翟某转账支付保密竞业补偿金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其支付行为不符合双方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约定,因此认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翟某不具有约束力,故驳回了三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翟某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及支付20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二审期间,翟某坚称三目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费,因此《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翟某于2019年1月成立科技公司,4月才提出辞职,可见是在三目公司任职期间便开办了与“老东家”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薪酬上的损失,其支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须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此,佛山中院依法终审判决,翟某需向三目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及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审宣判后,翟某不服,于今年6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审查认为,翟某以三目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主张不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令翟某向三目公司支付2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翟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员工在职期间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吗?除工资外,企业需要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佛山中院民四庭法官钟玲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忠实义务的体现,对价便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翟某违反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应当向照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员工在职期间有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这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其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为弥补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利益减损的补偿,其支付本就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而三目公司也确实在翟某离职后向其支付了该补偿金。”广东高院环资庭法官李芹指出。

被索要年收入10倍违约金

在蓝韵公司任超声研发部经理的周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去美童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蓝韵公司以周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中“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蓝韵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为由,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周某说:“蓝韵公司产品面向的是医院,而美童公司面向普通大众消费者,业务范围不存在竞争关系。”

蓝韵公司则认为:美童公司的某主打产品可随时随地看到孕宝贝的“采用超声波技术为核心的手持式智能胎儿成像系统”,与其公司主要产品胎儿成像超声诊断仪器,产品技术同源,且美童公司的宣传文章也证明,其将来计划瞄准医疗健康市场,与蓝韵公司存在直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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