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诱捕4只野生斑鸠还拿2只炖了汤,他摊上事了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记者 杨昱 实习生 雷其荣 通讯员 刘笑贫)“我93岁父亲的身体不好,想蒸2只野生斑鸠给他补补。却没想到野生动物不能吃,现在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干这种事了。”今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被告席上的赵某非常懊恼。今年防疫期间,他先后诱捕了4只野生珠颈斑鸠,还将其中2只炖了汤,被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起诉。
(8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了赵某捕杀野生斑鸠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讯员供图)
这也是长沙市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疫情期间,他诱捕野生斑鸠炖汤
63岁的赵某在家人眼中是一个孝子,为照顾年迈的父母,从2010年起搬到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与父母同住。由于父母家住在顶楼,他平时会在单元楼天台上种菜养鸽。
2019年5月,赵某在天台浇水施肥时,发现常常有斑鸠光顾,啃食他种植的青菜。酷爱养鸟的他萌生了养斑鸠的想法。为此,他特地准备了2个空的铁笼子,用来做陷阱诱捕斑鸠。
“我在空笼子里放了一些米,再把铁笼子门往上拉,然后用一根小木棍子顶住铁笼子的门。等斑鸠进入铁笼子吃米的时候,就会将小棍子碰倒,门自然就关上了。”赵某说,从2019年5月到9月,他用这种方法先后捕获了4只斑鸠,通过喂米和水来饲养。
2020年2月12日,赵某从鸟笼中取出2只捕猎的斑鸠,宰杀后蒸熟给父亲食用。2月14日,长沙市林业和园林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查获余下的2只斑鸠,随案移送至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并于2月17日交由长沙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予以放生。
(2020年2月17日,长沙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放生了幸存的两种野生斑鸠。通讯员供图)
据介绍,送检的2只斑鸠均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的两只珠颈斑鸠价值为600元。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支付了2360元鉴定费。幸存的2只斑鸠,则由长沙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放生。
除了赔偿还需义务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赵某的行为轻微,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追究其民事责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龙武茅说,今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吃野生动物的相关决定,这个案子的教育意义很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也是支持起诉的。
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协会认为,珠颈斑鸠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赵某的行为对社会公益造成了破坏,遂将赵某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00元、承担司法鉴定评估费236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承认错误、义务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珠颈斑鸠属于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系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人为乱捕滥猎珠颈斑鸠,将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甚至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擅自猎捕、饲养并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有可能会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进而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赵某为满足个人食用需要,非法捕猎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4只,并将其中2只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由此,开福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