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主认为,不允许快外卖送货上楼,已是全体业主的共识。也有业主反对,表示自己认为快递、外卖应该送到每户。
与此同时,同科公寓新安装的两台电梯开始运行。新电梯将配备刷卡上楼设施,未来,每名业主都需配备电梯卡才能上下楼。届时,即使允许快递、外卖送上楼,快递员、外卖员如何乘坐电梯,也会成为问题。
因此,8月17日,王主任曾在业主群中公开征询意见,讨论为了确保快递、外卖送到门,是否将通用电梯卡放在门卫处,有抵押的借给小哥们使用。然而,参与到此次讨论的业主仅六七个人。
与此同时,王龙宝说,有不少业主通过和业委会、物业私下交流,表达了对不允许快递、外卖上楼措施的支持。
据此,同科公寓业委会认为,大多数居民是支持禁止外卖、快递送货上楼的。因此,才有了8月20日那则以同科公寓物业管理中心名义发布的《关于继续不让外卖及快递人员进入大楼的通知》。
我们的措施不是一刀切的,如果确实有住户行动不便,可以到物业登记,由物业安排快递、外卖人员上楼配送。”
王龙宝说。据他了解,规定推出后,大多数人都很支持,“只有一两个人反对。”
律师解读:业委会有权禁止外卖、快递送货到门?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
那么,业委会、物业发文阻止快递、外卖送货上门的举动是否越界?居民又是否有权不遵守业委会《通知》,强行要求快递、外卖送货上门呢?为此,晨报记者对话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所事务所葛志浩律师。
记者:业委会、物业是否有权做出禁止外卖、快递送上楼的规定?该规定对哪些人有效?
葛律师:首先,外卖、快递能否进入小区,关系到的是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合法程序,以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通常来说,一个小区对涉及此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具有决策权的并非物业,也非单一业主,而是全体业主以及经全体业主有效授权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否允许外卖或快递人员上楼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双过半”的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在此前提下,业委会出具的规定,就可以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
记者:同科公寓此规定是否与《快递暂行条例》中,快递需送货上门的相关规定冲突?
葛律师:并不矛盾。《快递暂行条例》仅明确了快递企业应当按约定将快递物品送达指定地点,并赋予收件人当面验收的权利。
而在这个案例中,假设小区禁止快递人员上门已经成为全体业主的“共识”,或者说已经成为业主公约的一部分,那么也就意味着全体业主均已接受快递人员无法上楼寄送快递的客观事实。
在此情况下,非因快递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送货上门”责任,不在快递企业,这个问题应当由收件人以符合小区公约中关于快递收取或者委托物业寄存快递等方式予以解决。
记者:代住户保存快递、外卖,物业管理人员承担哪些风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葛律师:代收、代管物品是否存在风险,需要看物业与全体业主之间是否存在类似于保管合同的约定。
假设物业经全体业主的授权,代收、代管物品且明确该项管理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相应的保管费也在物业管理费中包含,则物业应当谨慎对待这些代收、代管,若因管理不善产生物品丢失等后果,则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但假设物业服务合同内明确排除了对代收、代管物品对服务内容,事后也未专门就代收代管收取任何费用,那么除非物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否则无需承担责任。
记者:如有业主不认同该规定,是否有权要求快递员、外卖员送货上楼?
葛律师:业委会是经全体业主经合法程序选举产生,在其职权范围内,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则对全体业主都会产生约束力。
虽然现实情况中确会出现部分业主反对这些规则,但这些意见也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比如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对规则进行修改、表决等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仅仅因为自己对规则不满,强令保安人员停止执行规则是不妥的。如果相关的规则确实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相关决定。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