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被掐脖家暴致精神分裂申请赔偿被驳,法院:无证据难支持

2020-08-29 08:50:22 作者: 女子称被掐脖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份余晴经介绍与丈夫徐峰相识,两人门当户对,余晴美丽大方,徐峰温尔文雅,两人很快相恋。2010年6月18日,两人结婚。2011年9月13日,余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4年1月29日,余晴被评定为精神贰级残疾,2015年1月1日,余晴与陈锋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2月14日,余晴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余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刘秀兰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让徐峰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医疗费用或生活经济补偿费用10万元。二、法院审理

法庭上,余晴称自己离婚非自愿,是徐峰实施掐脖子、逼迫自己离婚并书写离婚协议书。婚后自己遭受多次家暴,导致自己精神分裂,且自己患病后,徐峰对自己置之不理,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余晴提交了4张某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实自己的治病花费。

徐锋反驳称,自己与余晴生活时间不长,平时接触也不多,从未家暴过余晴,余晴患精神分裂,可能是其自身心理原因或者是遗传原因等,与自己无关。两人离婚也是两人共同协商的结果,余晴声称自己掐脖家暴完全是捏造的,不符合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夫妻一方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二是过错一方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三是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存在;四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的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余晴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余晴认为徐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并造成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余晴不仅应当举证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存在,还应当举证证明徐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自己所患精神分裂症与徐峰的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

余晴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余晴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在余晴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余晴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徐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亦不足以证明余晴所患精神分裂症系徐峰家庭暴力所致,因此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四、总结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申请了,法院就会支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方,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本案中,余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提供医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的诊疗单是无法证明其患病是徐峰家暴导致的,也无法证明徐峰有家暴行为。余晴如果能够拿出徐峰家暴时的录音、录像、照片,或者在家暴时报警,留下书面报警记录,或者在家暴后对自己的伤处拍照留证,去医院进行诊疗,留下诊疗书等证据都可以证明。

如今只有精神分裂诊疗书,无法证明事实真伪,亦无法证明余晴与徐峰到底谁说了谎。在事实真伪不明,余晴无法为其主张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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