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牌友争执被砸伤头部 ,10个月后头疼发痒起诉索要5万医疗费

2020-08-30 14:02:02 作者: 男子与女牌友

扬子晚报网8月30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记者 万凌云) 句容一男子因琐事与女牌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对方电话叫来丈夫,丈夫到场后用玻璃杯砸伤了该男子。事后,在警方介入下,事情尘埃落定。然而,8月30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在过去三年后,该男子却一纸诉状将牌友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5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其诉求驳回。

2017年7月16日13时许,原告丁某与被告许某妻子张某,打牌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殴打张某,张某就打电话告知丈夫。被告到现场后,用玻璃杯砸伤原告头部并殴打原告。

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了该起殴斗。同时,丁某到句容人民医院治疗,病情为:头部、左大腿外伤。医院建议外敷药物。

2018年5月18日,原告因“头枕部、头顶部疼痛,有痒感”,再到句容市中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233.32元。

本以为,从此双方各自安好,不再联系。谁成想,在事情过去已经三年后,日前该男子却一纸诉状将,牌友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5万元。而对方则非常不解,认为事情早已解决,且其妻子当时也受伤,提供的票据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均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但双方均未保持冷静,对损害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原告丁某主张的医疗费,其中2018年5月18日的233.32元,原告受伤时间为2017年7月16日,支出医疗费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二者间隔10个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8年5月18日医疗费的支出与2017年7月16日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余49000余元医疗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作出驳回丁某5万元医疗费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