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规范之路如何走

2020-09-01 08:48:51 作者: “住改商”:

今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更是对于“住改商”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陈银辉告诉记者,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九条,概括而言就是“住改商”要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利害关系业主可“一票否决” 。与《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新增加了“一致”二字,明确了“住改商”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认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般而言,相邻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影响范围越广,影响程度越深时,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陈银辉表示,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采用默示同意的规则。而且,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一致同意“住改商”。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便进行“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而对于无证强行入驻小区的商户,物业公司和居民可根据其行业性质向相关部门投诉。

以上图片均为全媒体记者 姜菡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