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出现了关于新冠灭活疫苗可以“订购”、“朋友圈兜售”、“支付保证金采购申请”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其中,有微商在朋友圈中写道“需要新冠疫苗的联系我,可做出口,产量低需排队,9月2日正式上市。”
另一款“疫苗”配了一张白底黑字有蓝绿边的疫苗盒图片,有人称“498一支,总共打3支,已经出来了。医护人员和出国人员可以先用。差不多年底,能普及了。”
朋友圈里微商兜售疫苗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疫苗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的规定,个人账号在微信上销售或宣传医药品等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如果您在朋友圈看到有相关的违法信息,可以通过客户端或腾讯110小程序举报投诉。
合理借助热点不失为一种营销手段,但一些人利欲熏心,竟靠捏造传播不实信息来蹭热点,等到的不是“第一桶金”,而是警察叔叔送的“玫瑰金”。
化解重大疫情中的网络谣言,必须运用法治这一利器,提高造谣的成本,严查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都需承担哪些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看了上面这些案例和法条,相信大家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后果都有了更深的认识。
造谣传谣绝非“零成本”,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提高分辨能力,识谣、 辨谣、不造谣,坚决抵制涉疫谣言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