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李女士行为或构成犯罪
在这起事件中,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时女士是否存在过失?航空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赔偿义务?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周运柱,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以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计师俊。
记者:此事中,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
周运柱:就目前的案情来看,时女士行李箱里的东西丢失,究竟是在托运过程中遗失,还是第三方司机中途占有,抑或是李女士见财起意,尚无法确定,所以目前还不能认定时女士的行李遗失是李女士所为。
那么,到底是谁拿走了,需要警方调查。但是李女士是个关键人物,她必须有个交代。
严嫣:对李女士的行为认定,关键在于她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假如说她明知道这个行李箱不是自己的而拖走,主观目的是要把行李箱里的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就是盗窃行为;如果说她当时也跟时女士一样,误以为那是她自己的,回家以后发现箱子里有贵重物品,拒不返还,这就涉嫌侵占罪。
盗窃和侵占,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的区别在于李女士获取这个箱子的合法性不同。主观上知道是别人的东西,还要拿走,这就是盗窃;东西拿到手时没有非法前提,但是东西拿到手后,发现是别人的却拒不返还,就构成侵占罪。
李女士把别人行李箱里面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警方调查或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她就涉嫌违法犯罪,无非是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区别。当然,这还是要以警方调查获取证据为前提。
在航空公司通知她行李被错拿的时候,特别是在警方介入之后,李女士已经知道箱子不是自己的,她不愿意返还,或者她扣押了一部分,这一行为已经违法。
计师俊:李女士从她得知其所拿走的行李箱并非其本人所有之时起,便具有保持行李箱内财物完整,并及时归还失主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因此,在航空公司和时女士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后,李女士若确实未将行李箱内的财物如数奉还,拒不交还,其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记者:在此事件中,航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严嫣:在航空器运输层面,当行李遗失后,它的赔付标准是有章可循的。但是它也有一个前提,承运人如果没有过错,也就是尽了审慎的义务的情况下,它就不需要承担价格投保之外的行李遗失的责任。
时女士认为,她拖着李女士的行李箱离开时,航空公司没有核对,就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这样倒推是不恰当的。
记者:浦东机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严嫣:从案情来说,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机场方面存在过失行为。
记者:时女士需要承担怎样的过失责任?
周运柱:如果警方未调查清楚,时女士在对李女士提起民事诉讼时将面临举证困境。因为她要证明自己箱子内是否有贵重物品,即损失是否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