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征收办法出炉看看哪些情况可减免征收资源税
本报讯(记者 王玲玲)作为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并随《资源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典型的石油资源型城市,施行《资源税法》及《决定》后,我市的资源税征收以及减免政策是怎样的?资源税的计征和申报方式是如何确定的?对此,记者采访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工作人员。
□资源税法涵盖164个税目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次公布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共计164个税目,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种税率。其中,适用固定税率的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共9个税目,税率由国家规定。而其余155个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产品的税目,包括煤、铁、铜、铝土矿、金、银、轻稀土等,则是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决定》执行。
“资源税的征收在促进节约、高效利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生态意义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将有利于调节地方经济,有利于恢复生态、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实现绿色发展。”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工作人员表示。
□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计税方式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两种方式。按照《决定》的规定,我省石灰岩、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记者了解到,《资源税法》还在征收期限上进行了减并。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税收优惠助力资源型企业发展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资源税法》规定免征资源税的情况包括: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资源税的情形包括: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我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资源税额度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过五千万元;我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