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载,他担心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处,在驾车加速逃离现场时,将一名辅警拖行10多米远,致辅警的右手臂受伤。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冲卡司机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时间回到今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田某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息烽县流长镇长征路时,正值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检查,民警带领执勤辅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因当时车上人员超载,田某某担心被交警查处,为躲避检查,其谎称将车停靠路边接受检查,趁民警不备时突然加速逃离现场,并将一名辅警强行拖行10多米远后致其摔倒在地,导致辅警右手臂受伤。经鉴定,被拖行辅警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田某某意识到自己犯下大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辅警的损失,取得了辅警的谅解。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且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庭宣判后,田某某认罪服判,表示自己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今后绝不再犯违法之事,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审:王忠平
签发:文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