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大家还记得前不久的犬只伤人事件吗?
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只宠物犬挣脱牵引带,在奔跑的过程中绊倒一位老人致其死亡,令人痛心。
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
然而生活在人口密集的都市中
人与狗难免会发生“摩擦与碰撞”
“铲屎官”应当如何规范养犬?
一旦发生犬只伤人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
首先,无论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都对养犬作了原则性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指导我们在养犬时,应当履行看管义务。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
1、为犬只挂犬牌;
2、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3、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4、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5、及时清除粪便等。
如果饲养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可能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犬只伤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是因被害人主动去挑逗犬只造成的,那么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直至不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安全措施”包括戴嘴套、束牵引带等。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家有爱犬的朋友们
狗狗将短暂的时光交予我们
我们应当负责
不仅要懂得照顾狗狗
更要在遛狗时
遵守规定不影响他人
让可爱的狗狗们
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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