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系民法典新增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这是基于亲权,体现了父母对子女身心成长与合法权益保护。就本条的履行主要注意以下:
1、被监护人的父母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前提一定是父母立遗嘱时正为监护人;
2、父母选择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即《民法典》第27条、28条规定范围,且还可以指定法律规定以外的监护人,但该监护人一定是对监护人有利且具有监护能力的人。
父母在遗嘱指定监护人后,其效力较高,主要在于尊重当事父母的意愿,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如果父母遗嘱指定完成后,指定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等,那么就应当依法确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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