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王浪反杀案终审宣判:刑期减至5年,双方家属都不满

2020-09-25 23:32:59 作者: 陕西王浪反杀

2017年12月10日晚8时30分许,在泾阳县一家酒吧,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22岁王浪与当地男子李雷扭打在一起,最终造成李雷失血性休克死亡。

9月25日上午10时许,陕西王浪反杀案有了结果。陕西省高院法官在泾阳县看守所宣读了终审判决: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撤销一审有期徒刑九年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王浪的家人认为,王浪属于正当防卫,应改判无罪,要上诉。

死者李雷的父亲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也不服这一判决,“他家孩子几年后就出狱了,我家孩子已经死了。”

王浪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后,王浪案是首例涉及“正当防卫”宣判的案件,该案是检验正当防卫司法解释的试金石,并对日后此类案件宣判具有指导性意义。

从事发到二审宣判,两家人的不服,一切恩怨的缘由仅仅是1045天前的5分钟冲突。

案发已经过去1045天,事发酒吧早已换了老板,王浪的父亲说这是他的伤心地。/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1酒吧5分钟冲突,酿成命案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陕西泾阳酒吧五分钟命案:故意伤害还是防卫引争议》报道显示,2017年12月10日晚8时30分许,在泾阳县一家酒吧,刚从大学毕业不久22岁的王浪与当地男子李雷扭打在一起,最终造成李雷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当晚的现场监控显示,王浪与朋友在酒吧内聊天。晚8时32分,李雷等3人进入酒吧后,从王浪身边经过,随后李雷拿起一个烟灰缸砸向王浪,约6秒后,双方聚至一处。

王浪的辩护律师说,当时李雷因怀疑王浪瞪了他一眼,于是心生不满,用烟灰缸砸王浪后,又先后两次递给王浪酒瓶,自己也拿起一个酒瓶,多次挥动酒瓶要打王浪,“这期间,王浪不断向他说软话,赔笑道歉,试图拉李雷的胳膊安抚,但被李雷甩开。”

监控显示,双方纠缠了约5分钟后冲突升级,李雷将手中的酒瓶砸碎后冲向王浪,并用另一只手掐捏王浪脖子,此时王浪发起反击,手持一个酒瓶向李雷身上挥打、捅刺,18秒后,双方相继倒地。

王浪的辩护律师说,等李雷站起来时,地上出现一摊血迹,李雷捂着肚子走出酒吧,不久便倒在门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视频监控显示,李雷(黄圈)在伸手拿烟灰缸(红圈),对面是王浪(橙圈)。/视频截屏

事发第二天,王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浪家属向李雷家属赔偿了36万元。

王浪父亲说,他向所有亲戚借钱,才凑够这笔钱。

李雷父亲说,当时不想要这笔钱,但精力有限,做了让步,最后无奈接受赔偿。

咸阳市中院一审采纳了李雷引发本案具有过错、王浪自首等意见。

咸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该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6月28日,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9年。

一审判决后,王浪不服,提请陕西省高院二审并获受理。

在二审未开庭前,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轿车内的刘海龙拿出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于海明,之后长刀不慎落地,于海明捡起长刀反杀刘海龙。

当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此事发生后,引发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讨论,随即王浪案进入公众视野。

舆论认为两案的相似之处有三:第一,都是被害人主动挑衅;第二,凶器都是被害人提供;第三,案件双方受害人都是当地有名“社会人”。

但李雷父亲告诉上游新闻,李雷并非“社会人”,他们家是农民,李雷确实曾被警方打击处理过,但事出有因,不能因为李雷一点小问题,就推定他是个坏人,就推定他该死,这对李雷不公平。

王浪母亲手机上始终存在儿子的照片,她坚信儿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2二审争论:正当防卫VS防卫过当

2018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网络直播。

庭审中的“王浪之问”引起关注。王浪说:“那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得先让他打受伤了,才能还手。对方中途手里没有了酒瓶,我是不是应该等他捡起酒瓶才能继续反击?”“事发该怎么办?”

王浪的辩护律师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王浪不是武林高手,不能以李雷的行为作为反击的参照实施精确防卫,“难道是让李雷拿着酒瓶先打王浪,王浪才能还一下手吗?”

二审时,公诉方认为辩护人将昆山案与王浪案相比有不妥之处。昆山案中是“龙哥”持刀攻击于海明,然后于海明捡起掉落的刀反击。王浪案中,李雷只是徒手推搡,击打王浪颈部,属于“轻微暴力行为”,王浪在愣了2秒后开始持酒瓶还击,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同时,李雷在争执过程中虽然多次举起酒瓶,但并没有明显攻击行为,相比较王浪的反击行为,二者强度对比悬殊,也不能对李雷举起酒瓶的行为过分预判评价,这没有科学性,其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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