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每个人都期待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但是有时候却事与愿违,感情破裂不得不分开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按照咱迁安的传统,结婚都是需要彩礼和嫁妆的,俩人分开之后,需要退还当时的彩礼钱吗?
迁安一男子因彩礼钱,将妻子告上了法庭,来一起看看怎么回事儿~
市民王先生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要求姚女士返还彩礼款80000元,据王先生提交的材料显示,与姚女士在打工时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6年农历9月定亲时经杨某某见证,王先生给姚女士彩礼款30000元,2017年农历3月催妆时,经马某某见证给姚女士彩礼款50000元。
2020年1月25日,俩人因为去谁家过年产生分歧,姚女士自行回娘家过年。王先生接姚女士两次回家过年,姚女士均拒绝见面。后王先生得知姚女士不愿与自己缔结婚姻,于是要求姚女士返还彩礼。
但据姚女士所述,不论是在订亲和催妆时均没有收到王先生给付的彩礼款,二人是通过网恋认识,并没有媒人,也没有见证人,故姚女士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王先生和姚女士通过网络社交聊天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2019年腊月,二人因为去谁家过年,产生分歧,王先生要求姚女士返还彩礼。
最后,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预想到今后婚约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王先生要求姚女士返还彩礼80000元,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先生可待证据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只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未登记结婚,如今感情破裂,双方各执一词,看到这里各位网友有什么想说的,赶快在评论区告诉小编吧~